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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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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檔案分類適用標準,訂頒「矯正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7-10-31
  • 資料點閱次數:2167
為促使本署及所屬矯正機關產生之業務檔案保存年限判定得以標準化,並能將檔案作妥適留存及清理,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延聘本署及與本署業務範疇相關之學者專家共同參與,組成編訂諮詢委員會,自103年5月起召開三次諮詢委員會議研商編訂內容,另召開本署所屬矯正機關座談會,將議題及決議事項提報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委員會討論,經納入機關代表與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委員會委員之修正建議,完成「矯正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並於103年12月25日公布生效。 「矯正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適用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看守所、戒治所、技能訓練所、少年觀護所、少年輔育院、少年矯正學校等矯正機關辦理矯正業務產生之檔案,其範圍包括綜合業務、名籍管理、戒護管理、調查鑑別、教化輔導、矯正學校及補習學校校務、作業技訓、衛生醫護及法令規章等九項主題。 主要編訂內容說明如下: 一、綜合業務:有關給養,金錢及物品保管、費用執行,申訴及陳情處理,國賠、訴願及行政訴訟,教育訓練等項目。 二、名籍管理:有關受刑人身分簿,收容少年身分簿,保安處分受處分人身分簿,其他收容人身分簿,減刑資料管理,收容人遴選作業,移禁執行,名籍業務簿冊等項目。 三、戒護管理:有關戒護措施,戒護災害及事故應變,戒護裝備管理,戒護人員管理與訓練,收容人生活管理,幫派列管,違法案件查報,戒護業務簿冊等項目。 四、調查鑑別:有關調查分類,更生保護等項目。 五、教化輔導:有關教化指導,諮商與輔導,累進處遇,假釋及保安處分之免除、停止,教化輔導業務簿冊等項目。 六、矯正學校及補習學校校務:校務會議,教務行政,入學及學籍管理,訓導行政等項目。 七、作業技訓:有關作業指導,作業基金運用,作業計畫及產品管理,技能訓練等項目。 八、衛生醫護:衛生醫護措施,治療及處遇,醫療保健等項目。 九、法令規章:法令及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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