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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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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外界指摘胡景彬假釋審查、外役監遴選機制、社群軟體「新勇哥物語」言論及高官收賄升遷等節,本署說明如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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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外界指摘胡景彬假釋審查、外役監遴選機制、社群軟體「新勇哥物語」言論及高官收賄升遷等節,本署說明如下: 壹、關於假釋方面: 一、在刑事司法面,大致有三個階段,其(一)有關犯案情節、構成要件與刑罰輕重等立法政策層面,經由司法偵查、審判程序反映於量刑輕重,屬前階段法定刑及量刑之立法考量;其(二)為矯正處遇,則係基於教育刑理念推動,使收容人能改過遷善,受刑人得否假釋,主要在於衡酌其在監行狀、悛悔情形,屬中階段執行措施;其(三)出監後復歸社會,調整社會生活之適應與協助,以銜接家庭與社區之接納與扶助,則屬後階段之社區處遇、社會預防;各階段均有其重要功能及立法目的。倘一味要求矯正機關對受刑人須執行至期滿或高階比例,則會破壞刑事司法制度分階段處遇之精神,在矯正機關而言,將扼殺受刑人在監內勵行改悔向善、重新適應社會生活之機會。如果認為某些特定犯罪必須提高刑度,或不得予以假釋或達執行高比例(如三分之二)始得假釋,均屬立法形成空間,非矯正機關所得置喙;亦即矯正機關只能依現行法律對全體受刑人平等對待,始符依法行政原則。 二、有關黃委員所指假釋出監受刑人胡景彬,原係受執行案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依刑法假釋要件,執行逾二分之一即可報請假釋,衡酌胡員為初犯,在監行狀良好且積極配合各項矯正處遇措施,依現行法令規定,平等對待,乃依假釋委員會(有外部委員)審查通過而准予其假釋案,於法尚無不合。另其所犯貪污罪尚在法院審理中而未判決確定,自非屬本件財產來源不明罪於辦理假釋審核之範疇。至其所罪貪污罪如將來被判有罪確定,則先前假釋依法應予以廢止,再合併定執行刑執行之。又立法院針對矯正機關超額收容嚴重,於103年度審議總預算案待審決議,請法務部矯正署應對現行假釋制度重新檢討並放寬假釋,法務部爰於104年7月起督導矯正署改進假釋作業流程,提昇釋放效率,經廣納專家、學者及實務工作者之意見,並針對初犯、年老、病弱、再犯可能性低、危害及惡性輕微者,從寬審核假釋。前揭原則係應立法院決議辦理,一體適用所有受刑人,並無獨厚特定類型者或某個人,也不因特定個案而擅變。 三、外界有關假釋准駁權宜修法改由法官審查之意見,本署尊重外界多數意見及立法院修法結果。惟因涉及刑事政策之重大變革,以106年度各矯正機關共陳報26,890件假釋案,其核准11,623件,不服不予假釋之救濟共48件為例,故須考量司法院意見及法院業務負荷能量,期能兼顧受刑人假釋權益及制度穩定性,例如採法院審查機制,是否原符合條件之受刑人,因法院程序較為冗長而須延後數月始得予假釋?法務部希望勿因某些特定收容人過去所犯的錯誤,在未考量教化功能前提下,而一味地認為必須對其予以過於嚴苛之假釋作為,致有失平衡與平等性。 貳、關於外役監方面: 外役監設置目的以行刑社會化理念為導向,採低度管理模式,期能塑造受刑人自律自重習慣,使其逐步與社會生活接軌,發揮中間性處遇之功能。立法院為擴大外役監適用對象兼紓解超額收容,爰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外役監條例,放寬受刑人刑期限制之遴選資格,非就特定犯罪類型者放寬之。至有關遴選作業係依外役監條例及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辦理,由外部專家、學者組成之遴選小組,就各監報名之受刑人,以量化積分及無記名投票等方式予以客觀、公正遴選,以避免將暴力型或易脫逃等高風險個案收容於低度管理之外役監,甚或有機會利用監外作業或返家探視期間再犯罪,相關機制已對受刑人之犯行、在監行狀、戒護風險及再犯風險等面向綜合考量,期兼顧外役監中間性處遇功能及防衛社會安全,且目前各外役監尚有缺額逾700人待補,矯正署並未獨厚特定犯罪類型受刑人,矯正署期待外界對於外役監收容制度及執行面,勿予以特權汙名化。 參、關於保外醫治受刑人言論方面: 按司法院釋字第755號、第756號解釋意旨,認為限制受刑人言論及表現自由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並應有救濟途徑。爰此,受刑人保外醫治期間之言論管控應依保外醫治受刑人管理規則等法令規定,自當符合上開解釋意旨。有關社群軟體「新勇哥物語」之言語,屬政治性言語,矯正署不予回應,惟其中是否仍屬憲法第11條所保障之言論及表現自由範疇,矯正署將參酌上開釋字第755號、第756號解釋意旨審慎研究中。 肆、關於收賄高官竟升遷部分: 因黃委員所指柯姓矯正同仁所涉案件仍在法院審理中,相關事實有待釐清,且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5年2月19日104年度澄字第3399號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另適逢八德外役監獄推動擴、改建工程之際,柯員數十年來迄今表現優異,考量專才專用,乃借重其工程專業長才,由矯正機關秘書職派任該監同職等職務,以督辦相關工程業務順利推展,相關處置並無不當。另黃委員所指蘇姓同仁係由原首長職降調矯正署專門委員,迄今並未再行陞遷,黃委員所指與事實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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