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導「矯正機關疫情不透明,出所才知陽性,嚇壞戒護人員」云云,絕非事實,本署特予澄清說明,以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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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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矯正機關收容人如COVID-19檢驗(含快篩)結果為陽性,且經醫師問診判定後即列入確診病例,所在機關即依其病症輕重情形,分別戒護住院或收置於監內隔離照護專區,並透過合作醫療院所專責醫師積極進行診治及協助相關醫療照護事宜;以上病例均依據「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並配合衛生福利部訂定之「人口密集機構傳染病監視作業注意事項」等規定,於24小時內通報機關所在地之衛生主管機關。
另無論本國籍或外國籍之收容人,凡是依前述程序經醫師診斷為確診病例或為密切接觸者,在其拒絕收監、交保、執行期滿或假釋出監(所)前,各所在矯正機關均依規定通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並及時告知銜接單位瞭解收容人健康情形,以妥善處理後續事宜。如係在監所隔離照護,則悉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防疫規範,隔離期間7日且解隔後須再自主健康管理7日;在解隔7日後如遇須出庭、借訊、解還等情形,各該矯正機關均會通知相關院檢及司法警察機關等知悉,俾讓渠等同仁做好相關防疫措施,並無報導所稱「出所才知陽性,導致後續接手單位面臨感染風險」之情事,該部分特予澄清,以正視聽。
本署因應嚴峻疫情,持續依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示,若有COVID-19中重症及時送醫診治外,又妥善規劃輕症與無症狀確診者、密切接觸者及一般收容人三區獨立收容空間,並研訂「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收置COVID-19收容人隔離照護指引」,且自111年3月16日起,配合「新臺灣模式」之防疫政策,請各矯正機關以就地收容方式,落實防疫措施,以有效控管疫情,維護收容人健康無虞及機關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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