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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9期 中華民國 9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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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證研究下藥癮治療的發展趨勢-
瑞典毒品政策之簡介
監獄實用英文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98年11月份預計辦理班次一覽表

實證研究下藥癮治療的發展趨勢-

高雄戒治所 心理師蔡震邦

今目前從事藥癮治療的工作者都明瞭,藥物濫用(藥物成癮)是一種複雜的疾病,如同氣喘、高血壓等慢性病一樣,除了必須終生面對疾病所帶來的生活作息、行為習慣的改變之外,慢性化疾病是否會復發,則跟個體的身心健康情形、所處的工作場域、居家環境、自我照顧模式、支持系統與資源運用...等因素有關;不同於其他慢性化疾病的是,藥物濫用也改變了個體大腦原有的神經連結,使得戒除藥癮一段很長的時間後,藥物濫用者還是會在面臨失業、家庭衝突、精神疾病、生理疼痛...等高風險因子或高風險情境所引發的社會生理心理壓力的推波助瀾下,再次施用毒品(Lapse)或者是陷入復發(Relapse)狀態。
美國藥物濫用研究所(National Institute On Drug Abuse,以下簡稱NIDA)於1999年時依據其長達數10年藥癮治療研究結果,出版了「藥癮治療原則」(Principles Of Drug Addiction Treatment - A Research-Based Guide)來闡釋有效藥癮治療的主要概念,同時也製作問答篇來說明多數民眾對藥物濫用與藥癮治療的疑惑並澄清謬誤;時隔10年,今年4月(2009)第2版付梓,內容亦有多處的修訂增刪,就連有效藥癮治療的13項原則,在這10年間也出現數次的更動,由此可見,隨著新證據發現,實證研究所引領的治療策略未來亦將會隨之不斷地更正。本文想與各位分享的是,NIDA此次新版藥癮治療原則手冊中所揭露不同於以往的新訊息。
壹、有效藥癮治療原則的變遷
臨床醫學開始主張應由實證研究來引領實務工作的原則後,藥癮治療亦隨此趨勢進入了大量蒐集研究成果、分析效益、長期追蹤療效的工作,目的希望投入的資源可達到最有效的利用。相較於第1版的內容,此次有效藥癮治療的13項原則中僅有3點未修正(第2點、第3點、第11點),其餘各項內容皆有大小幅度不一的文字增減,甚至是整個原則新增或刪除。若仔細推敲其中的寓意,可歸納出以下4點重要差異:
一、性別與基因的差異研究:
近幾年來,基因研究的發展使得藥物濫用在性別上的差異研究有了佐證,包括藥物濫用對大腦功能影響的性別差異、創傷經驗對女性藥物濫用的特殊影響、不同精神疾病共病現象的性別差異、以及性別在復原歷程上的身心差異...等。
二、醫藥治療的研究成果:
藥癮治療在醫藥上近10年來的發展其實並無新意,不過對於醫藥在藥癮治療中所扮演的角色、副作用及醫藥介入的病程演進方面則有了更明確的證據。現在,酒精、鴉片類與菸草類的藥癮治療開始有了更精準的治療與訓練流程;此刻,更致力於發展疫苗來阻斷毒品的大腦神經化學傳導、研發長效型的解癮藥物、甚至是投入研究恢復大腦認知功能的藥物(NIDA, 2008)。相關資料散見於成癮期刊、醫學期刊,譬如NeuroScience(2008)元月份的刊物中就詳載鴉片類物質如何影響並改變了大腦中多巴胺(dopamine)的神經傳導機制與模式,並標定出大腦各部位受到影響的高低程度。
三、諮商與行為療法的差異化:
過去多數的諮商與心理治療模式皆無法明確地告訴我們哪些心理治療模式適用海洛英,哪些心理治療模式適用大麻,不過這10年來NIDA建立了進行相關研究的明確準則,於是在不同地區、不同療法、不同成癮物質之間開始有機會進行大量的分析。雖然現在尚未能全面釐清何種心理治療療效最佳,但已能提供何種成癮物質確認具有療效的適配性諮商與行為療法為何者,例如辯證行為療法(Dialectical Behavior Therapy)對於合併有情緒疾患與自殺行為的藥物濫用者是有實證療效的(Dimeff & Linehan, 2008)。
四、精神疾病的共病研究:
過去的研究發現,藥物濫用與精神疾病兩者間關係一直是高相關但卻無法言明其中的關連性,不過近10年來NIDA有計畫地進行流行病學的調查與個案管理的追蹤分析,研究後發現藥物濫用導致大腦的生理病理演變、行為習慣的高風險因素,已經能跟特定精神疾病(如憂鬱症、焦慮症、精神分裂症),提供明確的證據來解釋兩者間高度的相關;換句話說,如果藥物濫用者具有特定大腦生理病理的症狀及出現高風險的行為習慣時,幾乎就能斷定未來有很大的機會將罹患特定的精神疾病。
以下譯自2009年版「藥癮治療原則」一書中所增刪修訂的13項有效藥癮治療的原則:
(一) 藥物成癮雖是一種影響大腦功能與個體行為的複雜疾病,但依然是可以治療的。
(二) 沒有一種藥癮治療模式適用於所有藥物濫用者。
(三) 藥癮治療必須是能容易取得、並且容易應用在生活上。
(四) 有效的藥癮治療必須關照毒品上癮者的多重需求,而非僅止於藥物濫用部分。
(五) 必須持續、穩定接受藥癮治療一段時間極為重要。
(六) 個別諮商、團體諮商或其他行為治療,普遍存在於各藥癮治療模式的。
(七) 在接受諮商與行為治療時,許多藥物濫用者同時接受處方藥物的協助亦相當重要。
(八) 必須持續地評估、調整藥癮治療的個別服務計畫,以符合藥物濫用者在不同時期、不同狀態下的需求。
(九) 許多藥物濫用者同時也有其他的心理疾病。
(十) 生理解癮只是藥癮治療的起步,對長期的戒癮歷程來說效果有限。
(十一) 非自願的藥物濫用者透過藥癮治療依舊可以得到協助。
(十二) 當藥物濫用者在治療期間再次施用毒品時,持續性的監控便十分重要。
(十三) 藥癮治療亦需涵蓋HIV/AIDS、B/C型肝炎、肺結核與其他傳染病的評估,同時也應教育藥物濫用者如何降低感染風險、面對疾病影響、避免散播的處置。
貳、美國主要藥癮治療處遇模式
其實無論是在哪個國家,藥癮治療不外乎住院治療、社區處遇與監禁處遇3種模式,從文獻研究中可以發現過去多以醫療(住院治療)所進行的研究為主;近10年來,由於藥癮治療大量融入社區處遇及監禁處遇之中,提供了藥癮治療實證研究、許多不同以往的參考標的。因此本文亦針對美國現有的主要藥癮治療模式做簡短介紹,同時並彙整相關資料做說明。
一、解毒與醫藥緩解戒斷
(Detoxification and Medically Managed Withdrawal):
濫用藥物常使個體的身心處於痛苦與不愉快的情況,有時甚至會出現致命的副作用,因此,縱使提供醫藥來協助藥物濫用者解毒或緩解戒斷症狀,依舊無法提供長期維繫戒除藥癮的功能,但目前此階段仍被視為進入藥癮治療的第一步驟。由於開立相關醫藥處方箋需要醫師來負責,所以此部分的協助多以診所或醫院為主,NIDA(2001)的Media Guide協助醫師瞭解如何運用醫藥處方來協助藥物濫用者,而有些地區還強調醫師必須擁有雙執照(精神科專科醫師執照與藥癮治療次專科醫師執照)方能提供最合宜的協助(Medical news,2009)。
二、長期留置處遇(Long-Term Residential Treatment):
在美國,這一類型的藥癮治療模式通常是指在非醫療機構進行的治療性社區(Therapeutic Community),提供24小時的全天居住與治療服務,為期約6至12個月。長期留置的藥癮治療處遇模式著重於個體再社會化(Resocialization)的歷程,服務內容除諮商(改變破壞性的內在信念、提升自我概念)與行為治療(學習社交技巧、脫離犯罪的生活模式)外,亦涵蓋精神疾病的處遇、職業技能訓練與轉銜服務(進入另一個短期留置處遇或心理衛生單位)。治療性社區的組織成員包括工作人員、被治療者與一般居民,並將整個社區視為最積極且具有意義的治療元素;長期留置處遇的目標設定在重建個體的承擔與責任感,讓藥物濫用者在逐漸恢復自我功能後,進而能夠具有職業功能與社會功能。
三、短期留置處遇(Short-Term Residential Treatment):
短期留置的藥癮治療處遇模式係由1980年的酒癮治療發展而來,簡言之,就是提供3至6週急性症狀的住院醫療(包括藥物過量、藥物引發急性精神疾症...等),並加上出院後參加自助團體或藥癮治療團體(無論是在醫院或在社區皆可);對於許多離開醫院後就失去持續戒除改變動機,或無法維持正常生活作息的藥物濫用者而言,出院後若能繼續參與自助性團體或治療性團體,就能減少其使用毒品的次數與劑量,甚至是繼續維繫戒癮的狀態,同時、對於出院患者的追蹤協助也就較容易執行。
四、門診治療計畫(Outpatient Treatment Programs):
相較於前三者,門診治療計畫是成本最低、接受度最高的藥癮治療處遇模式,門診治療可以透過居家外展、診所或心衛中心、醫院或療養機構來實施,更重要的是,此模式不致於中斷藥物濫用者的工作、家庭生活與社交活動,相對使得藥物濫用者因為接受治療而受到的影響或干擾能夠降至最低;不過,由於門診治療的時間有限,無法像短期留置及長期留置一般可以提供較完整的戒癮知能教育。所以,NIDA(2009)特別還為此設計了快速藥癮篩檢問卷,搭配門診醫師來進行藥物濫用者繼續濫用藥物的風險評估;此外,門診治療計畫亦經常建議藥物濫用者搭配個別諮商、團體諮商來進行,因此也能提供除了戒癮治療之外有關其他一般健康檢查、身心健康等多層面的醫療協助。
五、司法系統的處遇(Treating Criminal Justice-Involved Drug Abusers and Addicted Individuals):
NIDA(2006)針對司法系統中如何有效的實施藥癮治療另外提供了13點重要原則,雖然美國目前提供大量的藥癮治療處遇模式來協助藥物濫用者,但由於藥物濫用與犯罪行為之間實有高度關聯性,因此在美國仍有超過2/3的藥物濫用者曾被拘留或監禁(Heap, Lurigio, Rodriguez, Lyons, & Brookes, 2009);所以提供監禁中的藥物濫用者適切處遇,就成為藥癮治療模式中極為重要的一環。美國Treatment Alternatives for Safe Communities(以下簡稱TASC)將1970年來,在司法系統所實施的藥癮處遇模式進行彙整分析發現,若能在不同司法處遇狀態下妥善運用不同的藥癮處遇模式,就能獲得最大的收益(如圖一)。
以SADAP(The Cook Country Stat's Attorney's Drug Abuse Program)這樣的特殊方案為例,就類似我國現在實施的緩起訴交付戒癮處分制度參與SADAP藥物濫用者接受完整的戒癮處遇後,就可獲得不起訴處分;追蹤研究發現,SADAP結業的藥物濫用者有83%在3年內未再因濫用藥物而被逮捕或拘留。
參、不同藥物濫用與心理治療模式的適配
過去,NIDA從未對何種藥物濫用者應接受何種心理治療模式成效較佳進行說明,其中最重要的關鍵在於,藥物濫用者在接受藥癮治療後的復發與否,有著太多的干擾因

圖一:不同司法處遇狀態下適配的藥癮處遇模式

素,使得相關心理治療研究皆無法釐清,究竟實際上在藥癮治療中如何發揮療效;現在,由於大量醫療、社區與監禁模式的研究成果發表,讓不同療法、不同場域、不同成癮物質間的心理治療成效得以進行比對與綜合分析。這也是NIDA首次公開說明,不同藥癮治療模式與不同藥物在實證研究下的有效適配情形:
一、認知行為療法(Cognitive-Behavioral Therapy,簡稱CBT)-適用於酒精、大麻、古柯鹼、安非他命及香菸的戒癮心理治療:
CBT在藥癮治療的角色一如在其他精神疾病治療的角色般鮮明,則特別強調以復發預防(Relapse Prevention)為治療核心的CBT;研究指出,完整接受此模式治療的藥物濫用者結束療程一年後,仍能保持藥癮治療過程中的收益。復發預防的CBT,主要蘊含一套強化藥物濫用者自我控制能力的治療策略,包括了辨識持續濫用藥物或戒除毒品的優缺點、學習早期發現渴癮需求的自我監控能力、辨識施用毒品的高風險因素與情境,以及有效避免與因應之道。目前CBT正結合醫藥處方或者其他行為療法,欲發展出一套更具療效的藥癮治療模式,同時也投入資源,訓練各類藥癮治療人員來熟悉運用CBT;然而NIDA並未視CBT為對鴉片類濫用的具有實證的有效心理治療策略,倒是令人大感訝異。
二、社區增強模式(Community Reinforcement Approach,簡稱CRA)與兌換券(Vouchers)-適用於酒精與古柯鹼的戒癮心理治療:
這是一種為期24週的門診治療模式,古柯鹼濫用者每週須接受1至2次的個別諮商,目的在協助其改善家庭關係、學習降低使用毒品、接受職涯諮商並發展新的人際網絡;CRA主要目的是希望提供古柯鹼濫用者足夠的時間學習戒癮知能來戒除毒品,對於合併酒精濫用者,則同時提供協助來降低其飲酒次數或改變飲酒行為。兌換券(Vouchers)則是取自行為療法的運用,古柯鹼濫用者每週採尿2至3次,若無毒品陽性反應即可獲得兌換券或點券的獎勵以換取食物或其他生活用品,當連續無毒品陽性反應的時間增加時,每次獲得的兌換券價值也會逐漸提高;此外,若合併有酗酒問題的古柯鹼濫用者,就必須同時在監督下於門診接受Disulfiram (Antabuse)這種戒癮藥物的治療。
CRA不僅能幫助古柯鹼濫用者穩定接受門診治療,也有系統地維繫了長時間的戒癮狀態;現在CRA也開始運用在鴉片類藥物濫用者,無論是在城市或鄉村的初期實驗皆得到有意義的治療成效,未來也會繼續拓展至門診美沙酮(Methadone)療程中來進行研究。
三、關聯管理處遇(Contingency Management Interventions,簡稱CMI)與動機激勵(Motivational Incentives,簡稱MI)-適用於酒精、興奮劑、鴉片類、大麻與香菸的戒癮心理治療:
CMI可以在住院模式、門診或其他照護系統來實施,相異於CRA,CMI本身並不提供太多的個別諮商,而是運用高度密集性的團體諮商來提供給藥物濫用者毒品教育和戒癮知能,透過完成該日課程與無毒品陽性尿液時,就如同CRA一樣可以得到兌換券。一般而言,住院的CMI實施方式是一週5天、每天5小時、治療1至4週,而門診或其他照護系統則是每週參與1至3次的3小時團體課程、持續4至8週;當然,每次都須驗尿,然後就可以取得兌換券。MI則是一種激勵戒癮動機的策略(不是動機式晤談喔),採取的激勵增強可以透過語言讚賞、提供兌換券或者是其他提升自我價值與成就感的任務指派,不同於CRA的是,MI的增強歷程是依循行為改變技術的5種模式(Fixed Interval、Variable Interval、Fixed ratio、Variable ratio、Random)來提供增強物,同時在團體諮商的模式下,提供成員賦歸社會的信心與技巧,如果成員能夠參加職訓、繼續升學或找到工作並維持這些行為至少2個月時,還能得到額外的激勵增強。
CMI與MI是運用操作制約發展而成的行為療法,兩者經常合併使用。許多研究顯示,以MI為基礎的CMI能夠有效的提高藥物濫用者參與治療意願並持續戒癮狀態。
四、動機增強療法(Motivational Enhancement Therapy,簡稱MET)-適用於酒精、大麻與香菸的戒癮心理治療:
簡言之,就是應用動機式晤談法(Motivational Interviewing)的短期藥癮治療模式。MET是專為幫助藥物濫用者處理戒癮初期是否真的要戒除毒品與否的矛盾心理而發展出來的模式,MET強調運用多重策略來引發藥物濫用者立即產生改變動機,而不是一步一步地引導其走向復原歷程。此模式通常會安排2至4次的個別會談,在第一次會談時,治療者會依據身心評估結果、提出回饋與建議,並藉此促使藥物濫用者討論其藥物濫用情形及其有多少改變動機,接著透過動機式晤談的技術,來啟發並增強藥物濫用者改變動機,加入高風險情境因應策略的討論後、設計一個行為改變計畫,之後的會談便聚焦於先前的計畫執行情形,除觀察藥物濫用者具體改變程度外,也會檢視中斷改變行為的因素並調整其策略(但不調整目標),必要時、則邀請藥物濫用者生活中的重要他人共同會談,當然、最重要的是鼓勵藥物濫用者持續改變或保持戒癮狀態。
MET是以個案中心(Patient-Center)的精神來協助藥物濫用者,因此強調治療者必須提供關懷與同理的態度,並且營造出溫暖的治療氛圍。MET結合CBT已證實可為大麻濫用者帶來顯著的療效,另外也適用於多重藥物濫用的青少年。
五、矩陣模式(The Matrix Model)-適用於興奮劑(如安非他命、古柯鹼)的戒癮心理治療:
矩陣模式療法是專為興奮劑濫用者而設計的門診治療模式,此模式大量運用了其他療法所重視的元素,包括復發預防、家族治療和團體治療、毒品認知教育和參與自助團體。此模式會發給藥物濫用者一份治療指引,詳載所有的治療流程,包括個別治療、家庭成員教育團體、復原階段的初期團體、復發預防團體與社會支持團體;當然也於手冊中說明了何謂12步驟的自助團體及復發歷程分析。
即便是矩陣模式療法、依舊會定期要求藥物濫用者採驗尿液,但並不會據此來提供懲罰或獎勵制度(但成癮情形嚴重者則會考慮住院治療),此模式認為治療者與藥物濫用者之間積極鼓勵與真實正向的關係才是促使其行為改變的關鍵因素,因此治療者的角色會是教師或教練,而非權威或對抗者。許多研究證據已顯示此模式能有效降低酒精與興奮劑濫用、減少危險性行為的發生,也顯著改善了藥物濫用者的心理健康指標。
六、促進參與12步驟療法(12 Step Facilitation Therapy)-適用於酒精、興奮劑與鴉片類的戒癮心理治療:
由於在藥癮治療過程中或持續戒癮時參加12步驟自助團體的藥物濫用者,通常能維持較好的復原狀態(療效),因此NIDA也在這10年間發展出此類型的藥癮治療模式,目的在於儘可能地鼓勵藥物濫用者加入12步驟自助團體。那麼,究竟促進參與12步驟療法是要做些什麼呢?此模式治療目標設定有3:第1讓藥物濫用者明白成癮行為是一種容易復發的疾病,單靠意志力無法終生戒癮,必須透過行為改變來完成;第2促使藥物濫用者求助於更大的力量(如信仰)並將自己全然交出,這樣才能亦步亦趨地隨著指引來重建新生;第3激勵藥物濫用者開始實際參與12步驟自助團體的聚會與活動,直到其融入該團體為止。
此模式是希望藥物濫用者透過12步驟自助團體的支持力量來協助其維繫戒癮,治療者主要是扮演橋樑的角色,來讓兩者(藥物濫用者與12步驟自助團體)能緊密相連。而在美國有酒癮匿名團體(AA)、毒癮匿名團體(NA)及古柯鹼匿名團體(CA),運用12步驟與SMART(Self-Management & Recovery Training)策略為基礎,於全美各地辦理藥物濫用者的自助團體。至於國內亦有零星的組織在推動中,但不若美國如此有架構且擁有政府單位的支持便是了。
七、伴侶行為療法(Behavioral Couples Therapy,簡稱BCT),未註明適用何種毒品的戒癮治療:
當親密伴侶、同居人或夫妻同為藥物濫用者時,難以切割的高風險因子便使得藥癮治療工作更顯嚴峻,BCT也因之醞釀而生。此模式強調治療者應先評估伴侶尋求治療的個別動機、互動模式及對彼此關係的現狀與未來的期待,然後透過指導式的行為改變(Guided Behavior Change)或以技巧為基礎的處遇(Skill-Based Interventions)兩種人際行為治療技術來協助藥物濫用伴侶,認清個體因素、伴侶因素、情境因素如何影響彼此藥物濫用的行為,然後進一步設定共同改變、戒除藥癮的正向行為目標。
BCT的療程包含必須共同參與伴侶治療及團體治療共約12次,過程中為視治療狀態來設計、加入其他的必要治療(如醫藥處方、驗尿、毒品教育)。研究發現,若藥物濫用伴侶完整接受BCT後追蹤一年的時間,BCT相較於一般藥癮個別諮商有著更高的藥癮治療完成率、較願意接受醫藥處方來戒除藥癮、較少家庭衝突與涉及非法藥物使用的問題。
上述藥癮治療模式雖皆可運用其原則或概念來協助濫用藥物的青少年,不過由於年輕族群有其特別的治療需求或限制(譬如家庭、同儕、課業),在此一併介紹3種運用在藥物濫用青少年的行為療法(Behavioral Treatments for Adolescents)。概述如下:
一、多系統療法(Multisystemic Therapy,簡稱MST):
MST在1970年代起開始推展、應用在合併有嚴重反社會行為的藥物濫用青少年(或兒童)身上。MST建構於社會生態學(Social Ecology)理論,認為此一類型的青少年施用毒品多半是肇因於個體因素(毒品的正向預期)、家庭因素(家人吸毒、家庭衝突、親子教育不佳)、同儕因素(同儕壓力、同儕使用毒品的積極態度)等、學校因素(低學業成就、中輟)與環境因素(犯罪生活型態)的多重因素影響所致。
MST採用非門診、非住院、利用日常生活情境(如住家、學校、社區中心)、團隊工作的方式來提供服務,所以治療團隊(2-4個治療師、50名督導員)必須主動且結合藥物濫用青少年生活中的正向人際網絡來提供服務,透過大量的團隊人力介入協助青少年;研究顯示,參與MST超過半年的藥物濫用青少年在減少偏差行為與精神症狀、改善家庭關係與課業表現、降低被拘留或安置於司法系統的頻率...等向度上都有顯著的療效。
二、青少年的多面向家族治療(Multidimensional Family Therapy for Adolescents,簡稱MDFT):
MDFT顧名思義是以家庭成員為核心,非住院性質的青少年藥癮治療模式,治療著重於影響青少年藥物濫用的人際網絡上,包括跟自己的關係;手足關係、親子關係、同儕關係與社區人際互動;而治療的目標則是設定在減少偏差行為與提高有效能的行為。MDFT進行會談的地點會因治療上的需要而轉換,可以在門診、青少年住所、家事法庭、學校或其他社區機構來進行。
MDFT的處遇模式採個別治療與家族治療法併行,個別治療法著重於青少年發展階段的學習任務,譬如學習如何做決定、磋商及解決問題技巧,也期許青少年學會職業技能與表達情緒、想法的溝通技巧,進而有效紓解生活上所帶來的壓力;家族治療著重於瞭解並調整、改善父母的親職技能,使其能發展出更積極且具建設性的父母影響力,讓孩子逐漸習得自我控制的正向行為能力。
三、簡短策略性家族治療(Brief Strategic Family Therapy, 簡稱BSFT):
此模式是針對因為家庭成員間的關係緊張或疏離、導致青少年失序行為的持續出現,甚至惡化的藥物濫用青少年家庭所設計;因此、BSFT會聚焦於家人互動形態的辨識與調整,而不會將其他因素納入治療計畫中。BSFT主要是以門診治療來進行,也能運用在住院或長期療養處遇或照護中心,當然依據不同情況亦可選擇不同的地點來進行(如心理門診、藥癮治療機構、社區中心、學校與住家)。
在為期12至16次的家族治療過程中,以系統為理論核心的BSFT治療師、最重要的任務就是,定義出藥物濫用青少年與家庭成員間彼此的互動形態,接著評估何為藥物濫用青少年(或者是其他需要協助的家庭成員)最需要協助、最具危機性或者最有意願改變的問題行為,修正造成該問題行為持續發生的家人互動形態,最後即可促使青少年矯正濫用藥物行為甚至是戒除藥癮。
肆、結語
當我們專注於自己所熟悉的諮商與行為療法之外,也必須與時並進地瞭解醫藥處方目前的發展。現階段已實際運用於鴉片類成癮的醫藥處方有美沙酮(Methadone)、丁基原啡因(Buprenorphine)與那曲酮(Naltrexone);菸草類成癮使用尼古丁替代療法(Nicotine Replacement Therapy)或是非尼古丁療法的Bupropion (Zyban(r)耐煙盼)、Varenicline (Chantix(r)戒必適);酒精成癮藥物則有那曲酮(Naltrexone)、Acamprosate(戒酒藥物,尚未有標準中譯名)、雙硫龍(Disulfiram)、Topiramate(一種抗癲癇劑);有時候協助藥物濫用者忍受或接受醫藥處方箋、戒癮藥物的副作用,同時就能幫助其避免回頭施用成癮物質。或許很快地,安非他命、搖頭丸、K他命都將有戒癮或替代療法的藥物被研發出來。另外,已有藥廠在實驗製作古柯鹼疫苗,再加上當前基因的研究,未來的藥癮治療模式說不定將會全面改寫,藥物濫用者就不至於會那麼辛苦或無所適從。
其實國內的藥癮治療研究、在近10年間呈倍數成長,以食品藥物管理局所轄支應經費的研究而言,2001年僅有20件相關研究案,到了2009年增至61件,其內容也從原先的藥物檢驗與生化機轉研究,擴大到社會心理、政策趨勢的多元發展方向;2008年在國家衛生研究院精神醫學與藥物濫用研究組、台灣精神醫學學會、各醫療院所成癮防治科的倡議下成立了「台灣成癮科學學會」,希望透過更多學者、專家與實務工作者的投入,開啟公共衛生、流行病學、臨床醫療與司法體系、社會工作與職業訓練、臨床心理與諮商輔導、神經科學與臨床藥理學、基礎醫學與臨床醫學...等多面向整合轉譯成癮研究(Multidimensional Integrated Translational Research on Addiction),該會也同時著手啟動成癮醫學次專科的培訓計畫,未來會將此類訓練、繼續延伸至相關醫事人員與第一線的成癮防治工作者。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雖然NIDA的研究與美國藥癮治療趨勢並不能全然適用、在我國的藥癮治療實務工作上,但我們仍可藉其經驗來減少、避免重蹈相同的錯誤,使我們的藥癮治療工作能再進一步提升療效,方可使藥物濫用者得到更多元、更適切的協助。對從事藥癮治療工作的我們更不可卸責,透過與藥物濫用者接觸所獲得的臨床經驗,也要能藉由臨床實證研究來相互焠鍊,並其中擷取最佳的治療策略,這樣,才能替患者謀其「最大受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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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毒品政策之簡介

高雄戒治所輔導科長 江振亨

瑞典(Sweden)位於北歐是一個面積45萬平方公里、人口約9百萬的國家,大約有3分之2的人口生活在農業區域、人口同質性高,90%人口信奉路德教派(Lutheran)。瑞典人遵奉習俗,對奇異或偏差行為不易接受,是一個以社會民主傳統及社會福利體制著稱的國家;毒品政策被視為是社會福利政策的一部分,毒品問題也是最嚴重的社會問題之一,且被視為是對國家的外在威脅,毒品的濫用通常是導致其他社會問題的原因,也是促使瑞典傳統價值觀面臨威脅的始作俑者。此外,來自其他國家的「自由」爭論,也被視為是讓瑞典傳統價值觀面臨威脅的因素之一,此觀點自該國加入歐盟後逐漸升溫,大多數歐盟的成員國對毒品問題已採取更為自由派的取向。相較於其他西歐國家,瑞典的毒品政策是較為嚴格,毒品是不見容於瑞典的社會,對毒品的嚴格態度呈現在下列的面向(Lafreniere, 2002):
一、所有的毒品政策目標是「無毒品的社會」(Drug-Free Society)。
二、減害方案(Harm Reduction Programs)僅在有限的條件下可以進行。
三、治療(Treatment)是基於獲得完全的戒除毒品,且可以強迫吸毒者參加戒毒治療。
四、使用麻醉藥品是犯罪行為,驗尿及血液檢驗被用來偵測有無使用毒品的嫌疑。
五、毒品立法被嚴格的執行。
六、討論大麻(Cannabis)的醫療價值幾乎不可能存在。
七、瑞典立法者嚴格的忠於上述對毒品的立場、甚至超過聯合國所設立的條件(Lafreniere, 2002)。
在早期的文獻記載上,瑞典沒有非法毒品的問題,但在1960年代後期有了改變,1965年大麻、安非他命、LSD、鴉片的濫用激增,當時安非他命的問題比海洛因嚴重,長期使用安非他命的問題令瑞典政府感到頭痛,在1960年代毒品政策的自由化思維,基本上反映在減害取向,例如1965年至1967年對嚴重的毒品濫用者可以給予嗎啡與安非他命的處方。因應毒品濫用的增加,在1965年成立毒品濫用治療委員會(The Committee On The Treatment Of Drug Abuse),1968年制訂麻醉藥品法(The Narcotic Drugs Act),毒品濫用治療委員會在當時並提出瑞典毒品濫用問題正持續增加之警告,促使瑞典採行更嚴格的毒品政策。自1968年起,瑞典政府組織大眾傳媒及學校社團進行反毒工作,在後續幾年、瑞典對毒品的政策變得更為嚴格及增加強制力,例如毒品犯罪的罪責增加7倍。1980年代毒品政策更著力於打擊街頭毒品買賣,不只是針對大毒販,更轉向對濫用者的取締(Lafreniere, 2002)。
我國李志恆(1994)考察瑞典的藥物濫用防制政策之報告中,指出瑞典的毒品政策主要經歷了4個階段:
一、起始階段(1965年以後):
1960 年代藥物濫用人數激增,並沒有一個整體或一致的反毒政策,主要的作為偏重於加強取締,許多成癮者害怕被抓,因而不敢向醫療體系尋求戒癮治療。
二、麻醉藥品自由處方計畫(1965-1967年):
將藥物濫用者視為病人,可由其自行選擇藥物種類及劑量,向參與計畫的醫師要求處方,其基本精神是為減少藥物濫用對社會以及濫用者個人的傷害,認為透過藥物合法化,濫用者可接受醫療照護,以改善其社會及醫療狀況,從而避免其因無錢購買藥品而從事犯罪行為。然而計畫實施不久隨即叫停,因為許多參與計畫的病人將「自由處方」取得的麻醉藥品不斷地提供給朋友或同儕造成濫用現象,除了使用藥物的行為因合法化而使得違法行為消失外,其他所有型態的犯罪行為不減反增。
三、爭議階段-吸食合法化 (1968-1970 年代):
1968 年以後,各種有關的藥物政策都被加強探討與研究,這包括違反藥物管制法令處罰之加重,門診及住院藥癮治療中心之建立,多項教育宣導計畫也分別被執行。而立法修正,可強制要求藥物濫用者接受精神治療。然而1970 年代,醫療人員認為藥物政策應著重於減少需求面、加強治療及照顧濫用者和改進整體社會狀態。在因此瑞典在1970 年代的反毒作為改變了1960 年代以來的緝毒措施,反過來以減少需求面為優先。但因1970 年代中期,海洛因開始在瑞典被濫用,許多濫用者因使用過量而死亡,因而爭議再起。
四、「無毒品社會」政策(1980 年代初期至今):
對於持有非法藥物者的起訴標準加重以及1982年社會福利新法通過,比照舊法規定(青少年藥物濫用者如需醫療照顧,可強迫其接受治療),成年的藥物濫用者亦可進行同樣的強制治療。由於瑞典將濫用藥物者視為犯人、病人甚至加強反制規定及強制治療的經驗,證實了對濫用藥物者視為完全犯人或完全病人之身份,似乎不能解決濫用藥物的問題,因此瑞典近年來整合性的濫用藥物防制觀念,值得各國在制訂相關規定時參考(李志恆,1997)。
瑞典的「無毒品社會」是建立在預防、治療及控制手段下,隨著麻醉藥品委會員(Commission on Narcotic Drugs)的成立,瑞典於2002年1月提出的一項新的行動方案,提撥3億2千5百萬瑞典幣(SEK),以3年的期限來打擊毒品犯罪。1980年代以後,無毒品社會政策強調「降低需求、減少供給」,政策的主軸包括:
(一) 減少新增的毒品人犯(預防青少年吸毒)。
(二) 鼓勵毒品使用者戒毒(透過照護與治療)。
(三) 降低毒品的供應(透過刑事司法手段)。
在這個3億2千5百萬瑞典幣的打擊毒品方案中,有1億瑞典幣是投入於瑞典監獄及保護管束服務,目標是提供在矯正及觀護體系下的毒品濫用者之照護與治療。國家監獄及觀護局(The National Prison And Probation Administration)被要求:1.發展預防毒品進入矯正機構的方法。2.調查機構外治療的障礙。3.創造服刑與社區之間接觸關懷的特殊方案。而國家警察局及國家犯罪預防協會(the National Police Board and the National Council for Crime Prevention)也被要求提出努力打擊毒品相關犯罪的方法(Lafreniere, 2002)。
至於在治療方面,瑞典的毒品政策是矯治毒品濫用者,而不是以刑事司法體系來處罰他們,自1982年起,強迫吸毒者接受毒品治療、也提供酒癮治療,期間為6個月。但此類治療效果受到質疑,在近幾年來,已將強迫戒毒治療及機構式治療轉換到門診治療,並開辦治療性社區,治療性社區通常是在農區來進行,期間通常是2年為期,很多這類的治療性社區是非官辦的,但由官方提供經費支付。1989年有19,000人到治療中心接受毒癮或酒癮的治療,但1994年下降到13,000人,而強制戒毒中心已從1,500人下降到900人,由於預算的下降,在1991年至1993年已有90家治療中心關門。至於美沙冬是在1960年代起在瑞典開始實施,2002年大約有600人在美沙冬的機構方案治療,病人必須為20歲以上的成人、且至少有4年的鴉片注射、曾試過許多無毒品的治療、自願加入美沙冬治療,但排除在拘禁中或服刑中的人犯適用。刑事司法系統在毒品治療上扮演重要的角色,2000年有5,000位毒品濫用者在獄中服刑,人犯通過毒品濫用治療方案後,有部分的人犯被轉到監獄外接受治療,並透過調查及驗尿監控。此外,瑞典也有以機構式毒品治療結合司法判決之保護管束做為替代監禁之方式(Lafreniere, 2002)。依瑞典的刑法,對毒品犯罪的處罰有3個等級,依毒品的種類及數量而定(見表):
表 瑞典刑法對毒品犯罪的處罰

瑞典政府在毒品相關執行的成本方面,酒癮與毒癮的治療經估計每年花費瑞典幣37億,其中有55%是花在機構的照護治療,在2000年警察使用6%(約7億2百萬瑞典幣)在打擊毒品犯罪。至於社會成本方面,依麻醉藥品委會員估計,每年約77億瑞典幣的社會成本(未含預防、訓練及評估的經費)(Lafreniere, 2002)。
Olsson(2008)指出2008年瑞典比起其他工業國家,仍有較佳的毒品控制狀況,以大麻為例,歐洲平均是5%,而瑞典是2%,瑞典在大麻的濫用盛行率是歐洲最低的國家,而依2006年聯合國世界毒品報告書指出,其他國家像美國、義大利、英國、西班牙及瑞士是約在9至11%,所以聯合國毒品與犯罪辦公室宣稱瑞典的模式是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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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 Sorry to hear that(我很遺憾聽到這個消息)

Inmate:My wife has just lost her job and does not have enough money for my son's schooling fees.

收容人:我太太剛剛失業,兒子的學費不夠。

Sir:I'm sorry to hear this! Is there any way I can help?

主管:我很遺憾聽到這個消息,有什麼是我能幫忙的嗎?

Inmate:Is it possible to send her money from my prison wages?

收容人:有可能讓我將勞作金寄給她嗎?

Sir:As you know, this money is held for you to help you upon release.

主管:你知道的,作業金是留待你將來出監所用的。

Inmate:I know, but right now I need to help my wife.

收容人:我知道,但現在我得幫我老婆啊。

Sir:Since this is a special case, I'll allow you to send money to your wife.

主管:因為這是特例,我允許你寄錢給你太太。

Inmate:Thank you! This will really help my wife.

收容人:謝謝你,這樣將能真正幫助我老婆了。

Sir:So, write a report stating that you want to send money home to your wife and state the amount that you want the money order to be made out to.

主管:那麼,你現在就寫份申請寄錢回家的報告,並註明購買匯票的金額。

Inmate:Yes, sir.

收容人:是的,主管。

本文出自本所「監獄實用英文」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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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98年11月份預計辦理班次一覽表

訓練期間 訓練班次
981102~981104
98年科員在職訓練第8期
981102~981104
管理員在職訓練班(三)高雄分班第23期
981103~981103
媒體溝通與新聞稿寫作實務班第1期
981104~981106 管理員在職訓練班(三)第32期
981105~981106 國有公用財產管理人員研習班第2期
981109~981109 管理員研習班(二)台中分班第31期
981109~981109 會計資訊班
981109~981110 衛生醫療研習班
981110~981110 行政中立暨公務倫理研習班
981110~981110 管理員研習班(二)台中分班第32期
981111~981113 管理員在職訓練班(三)第33期
981112~981113 媒體溝通與新聞稿寫作實務班第2期
981112~981113 教化人員研習班第2期
981116~981127 司法行政替代役役男專業訓練班第2期
981116~981120 法警訓練班第4期
981116~981118 管理員在職訓練班(三)高雄分班第24期
981118~981120 管理員在職訓練班(三)第34期
981123~981125 98年主任管理員在職訓練班第8期
981123~981127 初任教化人員職務研習班
981124~981124 法治及人權教育研習班
981125~981127 管理員在職(三)第35期
981130~981202 98年科員在職訓練班第9期
981130~981130 管理員研習班(二)台中分班第3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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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黃徵男
出版者: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
地址:桃園縣龜山鄉宏德新村180號
電話:(03)3206361 轉 312發行部
(03)3206361 轉 303編輯部
傳真:(03)359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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