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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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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導:「監所拒收縱放詐欺犯-受刑人判刑3年半,關不到7天」一事,矯正署說明如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2-25
  • 資料點閱次數:2733

據報導:「監所拒收縱放詐欺犯-受刑人判刑3年半,關不到7天」一事,矯正署說明如下:

    本件拒絕收監,乃係依法行事,並非縱放。按受刑人入監時,各矯正機關應安排醫師進行健康檢查,瞭解其健康情形,有符合「監獄行刑法」第13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機關應填列拒絕收監評估單辦理拒絕收監,送交檢察官斟酌情形為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本件受刑人前因案送入本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入監時即依上述規定安排醫師進行健康檢查,瞭解其有癌前病變情形,此有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為憑,經醫師專業評估認該員在監執行恐有喪生之虞,遂由高雄第二監獄依「監獄行刑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現罹患疾病,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之規定辦理拒絕收監,送交檢察官為適當之處置。故本件監獄處理過程係依法行事,並無縱放情事。

至於報載該受刑人遭拒絕入監後之在外行徑,本署已請高雄第二監獄依權責再行審視當初辦理該員入監時之醫療紀錄等資料,俾供檢察官審視其後續病況有無改善及是否辦理再次發監執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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