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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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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112年3月28日三立iNews「關我什麼事」節目評論屏東看守所自主監外作業脫逃案一事,本署說明如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3-29
  • 資料點閱次數:1146

112年328日三立iNews 邀請社會觀察家評論屏東看守所自主監外作業脫逃案,因其評論內容與「自主監外作業」政策及外役監制度之實際運作情形及推行理念,相差甚遠,為免加深民眾對於矯正機關中間性處遇之誤解,對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 「自主監外作業」及「外役監制度」,均為矯正機關中間性處遇,透過公開、公平、公正之方式遴選適合之受刑人,無所謂「外界行情價目」情節;中間性處遇目的在於鼓勵受刑人在服刑即將結束時,先行銜接外界工作,避免與社會脫節,係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之立意良善政策。
  • 自主監外作業制度尚與外役監制度略有不同(可參考下方比較表),自主監外作業係安排受刑人在白天「無人戒護」狀態下至民間廠商工作,夜間則返回監獄;「一般監獄」及「外役監」如有符合條件之受刑人,均得報名參加遴選。而機關與廠商訂定之報酬係參照勞工最低薪資,惟受刑人實領勞作金依法尚須經公法上分配(如:部分工資需有一定比例作為被害者補償)。
  • 自主監外作業政策,不僅協助受刑人提前適應社會生活,更投入鋼鐵加工、食品、長期照護、農業、太能光電維護等產業,同時解決社會缺工問題,更有企業在受刑人出獄後繼續留用作為其正式員工,甚至也有陞任幹部者;該節目評論稱該類職缺均為「爽缺」,不實言論恐影響與矯正機關合作熱心社會公益之企業(廠商)接納受刑人之意願。
  • 自主監外作業設計為「無人戒護」,即希望培養受刑人在無人監管之情況下,仍能養成自制力及勤奮工作之習慣;然而部分個案於工作中脫逃,本署譴責其不珍惜政策之美意,同時也破壞社會信任,並以脫逃罪嫌函報檢警追緝。
  • 為強化社會安全網,本署自去(111)年即與檢察與警政機關達成共識,在機關接受廠商通報後,於事發2小時內通報管轄地檢署及警察局;期間矯正機關也持續積極協助聯繫其家屬及相關人士,以協尋受刑人,期能早日歸案。

長久以往,社會大眾對於矯正機關的期待,都是透過限制犯罪人之自由,達到懲罰犯罪人的目的,進而實現司法正義。但受刑人在服刑結束後,終將回歸社會,是以近年法務部及本署,在強化監獄安全的同時,也積極辦理中間性處遇相關矯正政策,以協助受刑人復歸重生。然因部分受刑人不珍惜難得的機會,而擅自脫逃或發生爭端,斲傷社會大眾之期待、造成人民對於治安的不安全感,本署同感憤慨。良善的政策本署將持續推行,並希望能獲得社會各界的支持;至於個案事件,本署將視為警訊,持續滾動精進相關政策及防止脫逃機制,以臻周全。

 

自主監外作業制度

外役監制度

制度內涵

透過遴選即將假釋或期滿之受刑人,安排其在無人員戒護狀態下每日外出作業,藉由自主管理與參與作業,於出獄前即能有一份穩定的工作與收入,以期出監後能順利與社會接軌。

為使受刑人從事生產事業、服務業、公共建設或其他特定作業,並實施階段性處遇,使其逐步適應社會生活,得設外役監。

中間處遇性質

為矯正行刑末端的處遇措施,透過銜接就業達到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之目的。

透過使適當遴選之受刑人於低度戒護環境下服刑及從事監外作業,使之不致與社會脫鉤,為行刑「中間」之處遇措施。

實施機關

於監獄(含外役監獄)、看守所、技能訓練所、戒治所辦理,計40所機關。

目前設置3所外役監獄及6所外役分監。

主要法規依據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第28條至第36條

外役監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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