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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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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受刑人在監執行及假釋審查機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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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各界關心罹患精神疾病受刑人在監執行及假釋復歸社會之銜接議題,為避免諸多疑慮與揣測,法務部矯正署說明如下: 一、精神疾病受刑人在監執行概況: (一)矯正機關對於新入監受刑人於新收調查時即進行心理健康篩檢,對於長刑期或高風險個案(如罹患精神疾病、長期罹病、家逢變故、違規考核等)則採隨機必要時或至少每半年施測。 (二)入監後經篩選為疑似精神疾病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重大傷病卡、精神科醫師診斷書等),即造冊列管,並安排精神科醫師評估、診治,依醫囑服藥控制病情,並視病情追蹤看診、戒送外醫或移送病監。 (三)除醫療處遇外,並定期實施衛教宣導及教化輔導,引入社會資源,積極辦理各類文康、懇親、家庭日等相關活動,透過情緒紓解、家人支持與陪伴,俾利其病情之穩定。 二、假釋審核及精進作為: (一)現行假釋機制係依「犯行情節」、「犯後表現」(含在監行狀)及「再犯風險」(含前科紀錄)等進行審查,並針對初犯、年老、再犯可能性低、危害及惡性輕微者,從寬審核;重大暴力犯罪、再犯風險高、危害治安嚴重者,則從嚴審核。故受刑人並非服刑達法定期間即應准予假釋,對於重大刑案或危害社會治安甚鉅者,其假釋自當從嚴審核,如悛悔程度不足或仍有高度再犯風險者,仍得不予假釋,將其與社會隔離。 (二)法務部邱太三部長亦於106年4月28日「法務部精進被害人權益保護之新作為」記者會中宣示建立社會矚目案件加害人動態及出監通知機制,矯正署將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合作,由保護協會於必要時徵詢其服務之被害人有關加害人假釋之意見,並彙送矯正機關作為假釋審核之參考,以兼顧被害人之觀感。 (三)精神疾病受刑人於假釋或服刑期滿釋放時,均須依監獄行刑法第87條及精神衛生法第31條規定,通知其家屬或其他適當之人,並通報其住(居)所在地之衛生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或護送返家;被害人或其家屬有知悉加害人出監(或移監)需求者,亦得透過保護協會向矯正機關申請加害人出監(或移監)通知或訊息。期能透過各行政部門及社區無縫接軌,以建構綿密社會安全防護網。 法務部矯正署對於精神疾病受刑人會秉持細心照料,依法覈實執行及從嚴假釋態度,避免造成社會負擔及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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