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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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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報載質疑受刑人趙○寶刑期未過半即假釋乙事,實屬誤解,矯正署說明如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3-31
  • 資料點閱次數:2503

經查趙姓受刑人因貪污等四案,分別經判刑確定,嗣經法院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年,其中前三案先入監執行逾1年後依法假釋,再因第四案貪污案件依法廢止該假釋並通緝到案再度入監執行,迄前後合計執行(含羈押、前開執行逾1年、累進處遇縮刑等)逾6年2月,因達有期徒刑執行逾二分之一,始由監獄依照刑法第77條第1項規定,由外部之專家學者(具心理、教育、法律、犯罪、監獄學、觀護、社會工作等專門學識人士)組成之假釋審查會,依據趙姓受刑人在監表現、所犯案件犯罪所得已全部繳清等情事詳加審核綜合考量後,認定符合刑法第77條第1項假釋要件之規定,始再報請許可本次假釋。

    故趙姓受刑人之假釋程序與其他受刑人相同,均先由假釋審查委員會依法審核,再依刑法第77條第1項規定辦理,一切依法辦理,為免外界誤解,特此澄明如上,以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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