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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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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趙姓受刑人之假釋說明如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5-05
  • 資料點閱次數:1657

查趙姓受刑人因證券交易法等二案,分別經判刑確定,嗣經法院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3月,入監執行迄今(含已執行完畢之刑期7月、累進處遇縮刑等)逾25月,因達有期徒刑執行逾二分之一,始由監獄依照刑法第77條第1項規定,由外部之專家學者(具心理、教育、法律、犯罪、監獄學、觀護、社會工作等專門學識人士)組成之假釋審查會,依據趙姓受刑人在監整體表現、繳清犯罪所得等情事詳加審核綜合考量後,認定符合刑法第77條第1項假釋要件之規定,依法報請許可假釋,一切程序依法行事。

後續由檢察官依法向臺灣高等法院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俟收到法院裁定後據以開立執行保護管束命令,並通知監獄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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