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矯正署:回首頁

:::

本署依法許可林姓受刑人之假釋,說明審核情形如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5-15
  • 資料點閱次數:1066

一、有關受刑人假釋審查係依監獄行刑法及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之規定,由各監獄委請外部之專家學者(具心理、教育、法律、犯罪、監獄學、觀護、社會工作等專門學識人士)組成假釋審查會,每月召開假釋審查會議後,將結果陳報本署審核。

二、查林姓受刑人因犯貪污治罪條例,經法院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8月,合計執行刑期(含羈押753日及累進處遇縮刑324日)已逾7年9月,符合刑法第77條有期徒刑執行逾二分之一提報假釋之門檻,由服刑監獄之假釋審查會考量其在監表現,及所犯案件犯罪所得全部繳清等相關審核標準,經開會決議後,陳報矯正署許可其假釋。

三、本署審核假釋之標準一體適用所有受刑人,不因個案身分差異而有特殊待遇,只要符合假釋規範條件者,均依法辦理。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