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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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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依法審核鈕姓受刑人(下稱鈕員)假釋說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1-17
  • 資料點閱次數:606

本署依法審核鈕姓受刑人(下稱鈕員)假釋,說明如下:
一、查鈕員經法院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自110年11月底入監服刑迄今,合計執行日數(含累進處遇縮刑)已近3年5月,並依法接受相關身心輔導與治療,符合刑法第77條提報假釋之規定,由服刑監獄提報其假釋審查會(成員包括具備心理、教育、法律、犯罪、監獄學、觀護、社會工作等專業外部專家學者等),按監獄行刑法第116條及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審查其假釋,綜合考量受刑人在監整體表現、有無和解賠償及出監規劃等矯正教化情事,併參考客觀之假釋審核評估量表,依法報請許可假釋,一切程序依法行事。
二、後續將由檢察官依法向臺灣高等法院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俟收到法院裁定後據以開立執行保護管束命令,即通知監獄依法辦理釋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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