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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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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業於本(114)年9月19日修正發布,自本年12月19日施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10-09
  • 資料點閱次數:353

一、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訂定施行迄未修正。本辦法施行後,外界送入財物數量呈現大幅度增加(以施行前後完整年度108年及113年為例,送入飲食增加1%,必需物品則增加93.3%),除機關收容及保存物品空間有限,行政與檢查量能長期負荷過重,外界送入財物夾藏違禁物品頻生,嚴重危害機關安全秩序外,收容人間資源條件及貧富差距顯著,逐漸發展權力依附或階級團體等副文化,極不利刑罰處遇之公平性及矯治處遇之實施。

二、爰此,經調查了解矯正機關實務運作情形,並參考日、韓等鄰近民主國家外界送入財物規範之立法例,衡酌矯正機關業提供收容人基本所需三餐飲食及日用品、收容人最近親屬、家屬或其他親友送入財物及矯正機關安全秩序維護、人力及業務運用之實需,研修本辦法,並依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實施要點規定對外預告徵詢意見,於修正發布時全數綜整回應,期藉由完善修法,健全外界源頭之管理,落實檢查防止違禁物品流入,促進食品安全及衛生管理,強化矯正機關作為刑事司法體系最後一道防線之重要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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