矯正機關依法檢閱收容人書信、管制接見及送入飲食,如有不法嫌疑,逕交司法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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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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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初步調查:有關報載所稱鴨哥之劉姓被告(下稱劉員)先前服刑期間之接見、通信、寄入飲食情形,尚符《監獄行刑法》、《累進處遇條例》及《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飲食金錢與必需物品辦法》等規定,與其他受刑人標準相同,未受特殊待遇。
二、次查,劉員執行期間無違規行為,未符監獄行刑法第74條規定,出現有害秩序或安全得檢閱書信內容之法定要件,至報導其藉此指揮洗錢一節,將配合司法單位偵辦進度,加強個案後續管理考核與輔導處遇。
三、國家法令給予收容人通信基本隱私保障,係基於人權維護,如涉不法行為,一律嚴懲並送交檢調究辦;另現行外界送入飲食狀況,常造成社會觀感不佳,法務部已督責本署慎重檢討、修正《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飲食金錢與必需物品辦法》內之管制作為,計於下個月(12月19日)施行,以衡平司法正義,兼顧收容人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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