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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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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精進矯正機關醫療照護處遇 落實保障收容人健康權益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4-23
  • 資料點閱次數:331

一、自民國102年起矯正機關收容人均納入全民健康保險對象,由衛生福利部指定健保特約醫院提供醫療照護,並按照專業醫囑契合收容人所需醫療資源。另本署偕同衛福部與醫事專家學者,訂定緊急戒護外醫標準、流程,以及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針對個案健康,給予適切照護,落實醫療人權保障。

二、針對監察案件調查,本署始終秉持絕不迴避、勿枉勿縱態度,督責所屬機關全力配合釐清說明,有關今(23)日報載各案重點說明如下:

(一)臺北看守所:該名收容人於11210月入所,罹患慢性疾病,所方皆按其需求安排就診,過程均依醫囑照護服藥、覈實登載,絕無偽造情事。復於11312月初,該員因身體不適密集協助看診,同月18日上午經醫師診斷後即戒送外醫住院,後所方尊重家屬意願於114221日辦理保外醫治,全案業由新北地方檢察署偵辦,該所均積極配合並尊重司法偵查程序。

(二)嘉義看守所(鹿草分監):該名收容人於113年6月移入該分監,經醫師評估調整至療養舍照護,後於同年9月10日因細故引發同房拉扯致傷,值勤人員接獲反映立即安排醫師看診後外醫,並住院治療至同月21日期滿出監。本案該分監依法究責,辦理收容人違規、針對勤務問題召開考績會處分,現已改善療養收容人之安全防護措施,落實勤務規範並列為案例教育,避免事故發生。

(三)高雄女子監獄:該名收容人原患慢性病,均按時至門診追蹤、服藥治療,曾於11210275時許因身體不適,值勤人員即量測生理數據,施予相應基礎照護後,經機關加派警力戒護,口頭詢問該員清楚表示已無不適,並持續輔以監視畫面觀察其活動正常,再於當日安排醫師看診且評估無異。至該值勤同仁經考績會決議處分一事,係依該監勤務規範辦理,其已尋法定途徑救濟,維護自身權益。

三、矯正工作為刑事司法重要防線,配合國家政策,落實羈押及刑罰之執行,每日肩負穩定管理逾63千名收容人之艱鉅任務,同時須兼顧戒護安全、教化輔導、作業職訓與醫療照護等各項處遇。本署持續檢討精進各項管教措施,期能幫助收容人朝健康更生、成功復歸之目標邁進,籲請各界不因個案而片面抹煞整體矯正醫療之辛勞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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