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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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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監所作業制度僵化,受刑人一個月拿不到20元,淪為廉價勞工等情,矯正署澄清說明如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2-19
  • 資料點閱次數:3743

按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36條第1項:「監獄作業,以訓練受刑人謀生技能,養成勤勞習慣,陶冶身心為目的。」,故監獄作業主要目的以訓練謀生技能、養成勤勞習慣等矯正目標為主,次要目的才是積極開拓作業收入以提高受刑人勞作金,並基於「取之於受刑人,用之於受刑人」之原則,進而改善其基本生活需求、服刑環境等效益,合先敘明。
受刑人勞作金給付是依受刑人作業效能及參與時間為計算基準,惟矯正處遇乃多元處遇發展,包含教化輔導、作業技訓、衛生醫療、家屬接見等多項處遇,作業僅係多元處遇項目之一,與全職勞工迥異。又,受刑人作業勞作金屬公法上之分配,非私法上之薪資給付,按監獄行刑法第33條規定,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之後,須依法提撥固定比例作為犯罪被害人補償、補助受刑人飲食費用及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等,以減輕國家財政負擔,爰受刑人勞作金僅占作業賸餘之37.5%,自與一般勞動工資之計算方式與分配目的不同,無法相提並論。
所謂第四級受刑人每月僅19.6元之論述,按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分成自由使用部分及非自由使用部分之規定,況非自由使用勞作金部分,乃基於更生基金理念,於受刑人釋放後,交由本人作為一筆更生基金,避免釋放後無其他生活援助,仍歸屬於收容人之自身財物。就矯正署統計,107年度自營作業收容人平均每月勞作金約2083元,勞務作業收容人(委託加工及視同作業)平均每月勞作金約487元,並無所謂收容人每月勞作金低於20元之情形。
另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資料顯示,104年度矯正機關受刑人之經常性費用平均為18萬2千元,平均每人每月收容成本約1萬5千元,其中包括受刑人在監執行期間之飲食用度、起居設施等經費;又每年逾10億元之全民健保納保費用,均由公務預算編列,受刑人之基本生活需求均無須另行付費,故以勞作金收入多寡論斷2成以上受刑人在監服刑無法滿足基本生活需求一節,容有誤會。
有關受刑人作業勞作金給付辦法,矯正署將召集專家學者及各業務單位,研議如何改善分配做法,期能在公平、公正且不影響矯正處遇及作業績效之下,逐步改善不同科別所得勞作金差異過大之情形。法務部並已提出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於行政院審議中,衡量近年物價上漲及收容人在監生活基本經濟需求,有關勞作金提撥比例,草案內容已將原作業賸餘提撥37.5%提高至60%,並獲致參與審查之機關、民團的肯定。
現行矯正機關因受刑人流動率高、國內景氣循環、加工廠商萎縮且外移至東南亞,致矯正機關承攬委託加工甚是困難,確實不易吸引具技術性及高收益作業項目進駐。矯正署除於106年6月1日起開辦受刑人自主監外作業,對於監外作業者之勞動標準及作業收入均參照一般勞工,藉此提高受刑人作業收入並改善勞作金外,另積極督促所屬矯正機關於辦理委託加工招商時,應通過公開徵求方式辦理,並酌情邀請中立第三方之產業、勞政、學術等相關專業人士擔任評價委員,使矯正機關勞務費標準貼近市場行情增加作業收入,以符合社會期待。
矯正署仍將持續依照憲法第15條、第155條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56號解釋,對於受刑人在監服刑,確保其得享有與一般人民所得享有之憲法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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