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報載「矯正署限律師接見,全聯會抗議籲改正」乙事澄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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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報載「矯正署限律師接見,全聯會抗議籲改正」乙事,澄清如下:
一、法務部矯正署所發相關函文,主要是因為「羈押法」與「監獄行刑法」規定之「律師」、「未受委任之律師」與辯護人本為不同之規範對象,其所稱之「律師」,是指非刑事案件之辯護人,例如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矯正機關申訴或複審案件代理人等;所稱之「未受委任之律師」,例如準備洽談委任之律師即屬之。因這二者均非屬刑事案件之辯護人,故法務部矯正署為避免所屬矯正機關未能查辨上開規定之「律師」、「未受委任之律師」與辯護人之間的差異,始以通函提醒所屬矯正機關,前二者若欲接見已禁見之被告,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5條之規定辦理。
二、至於刑事案件之辯護人,依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本具有接見被告之權利,亦非上開函文旨揭事項規範之對象,故報載全聯會認為該函已侵害辯護權及防禦權云云,容有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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