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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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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障再提升 全民健保納入矯正機關收容人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7-10-31
  • 資料點閱次數:1904
立法院於100年1月4日三讀通過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草案,刪除在監、所接受刑之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之執行者,非屬本保險保險對象,已參加者,應予退保之規定。即矯正機關收容人未來將可全面納入全民健康保險體系,使渠等之醫療權益及品質更獲保障與提升。本次修法方向,除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之精神,亦為彰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體現,本署及所屬矯正機關均甚為樂見。 未來本署將配合行政院衛生署針對矯正機關收容人就醫時間、處所、戒護、轉診、保險醫療提供方式等進行協商,並訂定相關法規,俾使各矯正機關遵行,務使收容人獲得即時、就近及適當之醫療照顧與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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