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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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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針對報載「性侵再犯罪」之說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7-10-31
  • 資料點閱次數:2262
針對媒體報導「殺人凶手,才因性侵關出來」、「為何未科技監控」,經查該犯係刑滿出監;法務部矯正署說明如下: 一、刑滿出獄人林國政(以下稱林某)於91年間犯強制性交、竊盜罪,刑期起算日期為91年11月21日,羈押65日,並插接執行殘刑7月30日及刑前強制治療,共執行有期徒刑7年11月30日,後於100年2月2日期滿出監。 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固規定:受保護管束之性侵加害人有事實足認有再犯罪之虞或有於夜間犯罪之習性或無一定之居住處所或其居住處所不利保護管束之執行者,觀護人得報請檢察官對性侵之受保護管束人輔以科技監控,惟此項科技監控立法僅能對緩刑中或假釋中之受保護管束人施以科技監控,本件性侵殺人之林某係執行徒刑刑滿出獄,不能適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科技監控之規定。 三、94年2月2日新修正之刑法第91條之1固規定,犯性侵害罪之受刑人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此項法律規定係94年2月2日新增列,而本件性侵出獄人前係於91年犯性侵罪,依法律不溯既往規定,林某並不適用此刑後強制治療規定。 四、臺中監獄於100年1月14日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於刑滿前一個月將林某執行期間輔導、治療及前科犯行等相關資料函送雲林縣政府接續輔導。本署針對林某之徒刑執行及強制治療處分均依法妥適處理,對於部分媒體錯誤的報導,特予澄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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