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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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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聯合晚報100年5月26日A14版登載略以:法務部預定於102年完成的刑後治療專區的法源、被治療對象、經費等相關新聞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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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現行刑法第91條之1規定,性侵害犯罪加害人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另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8條規定,強制治療處所應設於公立醫院,合先敘明。是以,法務部業已規劃於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籌建性侵害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處所,行政院業於99年12月29日同意在案,相關經費亦已核定編列。刑後強制治療處所預定於101年完成建物主體工程,102年起正式啟用。故有關刑後強制治療經費編列及籌設計畫均由法務部及行政院核定在案。 另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收容對象係依據刑法第91條之1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規定辦理。即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依法接受治療、輔導仍具有再犯風險,經法院裁定須施以強制治療之受處分人。有關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處遇部分,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業與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訂立契約,由其專業成員進行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此外定期邀集學者專家召開會議、進行評估,以提升治療處遇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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