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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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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100年6月5日聯合報A11版「越戒越毒?少年、成年勒戒合流紓解監所爆滿壓力 法務部決統合資源 司法院極力反對 擔心少年毒品人際網路擴大 搞不好從吸毒變販毒」報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7-10-31
  • 資料點閱次數:1972
本署因應99年11月24日所修正公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7條第1項「勒戒處所,由法務部、國防部於所屬戒治所、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或所屬醫院內附設…」規定,已將戒治所修正納入得附設觀察勒戒處所,積極規劃推動戒治所增加附設觀察勒戒處所,係考量醫療資源與人力之統籌運用,使生理戒斷與心理戒治處遇一貫化,強化觀勒與戒治處所之藥癮醫療服務。 本規劃案涵括對象除一般成年受觀察勒戒人外,另包括少數受觀察勒戒之少年(女)。如以100年6月7日矯正資料統計數字為例,目前因施用毒品裁定觀察勒戒之少年(女)僅約20人,但由於係分散收容於本署轄下2獨立少年觀護所及16座合署辦公之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不但資源分散、難收成效,甚至有部分機關受觀察勒戒少年人數常態收容狀況為零,造成資源浪費、設施閒置等情形。故本署為改善現況,規劃將(西部)受觀察勒戒少年(女)分北中南三區,由2獨立觀護所及3合署辦公觀護所之附設勒戒處所收容提供專業戒毒醫療處遇,以分區集中收容方式,勢必可將人力、戒護及課程安排等各方面資源統合運用,達到機關專業專責的效果,對於少年的課程規劃以及照護需求亦能符合所需,甚至可將部分看守所業務純化,增加週邊效益。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等規定,少年凡經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觀察勒戒者,均收容於少年觀護所附設之勒戒處所,非如報載所稱「少年(女)在各地輔育院獨立接受觀察勒戒」,併予澄清。另,受觀察勒戒少年(女)如係收容於合署辦公觀護所內,均與成年受觀察勒戒人採分別收容及不同處遇,絕無勒戒合流之可能。 法務部及本署均至為重視少年收容人之處遇,除引進地方醫療、社政、宗教等資源,提供多元處遇課程外,更加強推動生命教育,各項少年處遇之課程、活動空間、醫療服務等均嚴格採取與成年毒品犯分別收容之模式,絕不違反國際人權公約要求。另為強化少年毒品收容人之再犯預防,於勒戒階段除加強相關衛教及處遇外,亦委請地方精神醫療團隊入所協助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評估,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需強制戒治者,更進一步強化藥癮醫療服務,依個別需求,提供團體或個別心理社會(psycho-social)治療,以提昇其戒癮動機與強化戒癮技巧。 綜上,本署為強化觀察勒戒功能,堅定受觀察勒戒人戒毒決心,使觀察勒戒及戒治處遇銜接配合,順併純化看守所業務及紓解超額收容現況,規劃運用獨立戒治所專業人力以強化觀察勒戒成效,係經審慎考量業務現況所研提之方案,希冀更能發揮觀察勒戒處所應有之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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