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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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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總統接受蘋果日報專訪,有關「受刑人還是有言論自由」,本署回應內容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7-10-31
  • 資料點閱次數:1484
受刑人在監執行期間,其人身自由雖受拘束,但憲法所保障之各項基本人權,監獄仍應予保障。受刑人以投稿將個人言論公開,如文字創作稿件之內容正向,且無礙監獄紀律與信譽,監獄得准許其投寄報章雜誌。目前矯正機關為提升教化功能,成立寫作班,教導受刑人寫作技巧,並鼓勵受刑人文字創作、投稿刊物,絕無限縮受刑人言論權之情形。 監獄行刑法第1條開宗明義道出受刑人徒刑之執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如受刑人能藉由文字創作方式洗滌心性、自我提升,矯正機關當鼓勵並多方協助。今後受刑人對外投稿稿件,監獄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將妥慎審核其稿件內容是否無礙監獄紀律或影響其出獄後之更生,作為准否投寄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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