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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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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報載「假釋犯 給馬抱抱」之報導,本署說明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7-10-31
  • 資料點閱次數:1916
一、 據刑法第77條有關假釋要件之修法沿革,於民國24年1月1日訂定時,無期徒刑逾10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得許假釋;於民國83年1月28日修正,無期徒刑逾10年、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一,得許假釋,合先敘明。 二、 報載「白曉燕綁架勒贖撕票命案」之陳進興、高天民及林春生等3人之假釋適用三分之一,經查上開3人假釋出獄時間,分別於80年8月13日、80年7月14日及80年4月24日,其假釋均非適用民國83年1月28日修正後刑法第77條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一規定,報載與事實不符,特予澄清。 三、 為改善社會治安、維持司法正義並達到社會期待,法務部矯正署對於假釋政策係採取「務實審核、寬嚴併進」之一貫原則,亦即,對於輕微犯罪及某種程度有改善可能性者,只要在監行狀良善,且有悛悔實據,假釋審核當從優考量;另對於重大刑案(如殺人、擄人勒贖、運輸販賣毒品、強盜、幫派組織犯罪、暴力討債、性侵害及詐騙集團等)、前科累累且犯行複雜、緩刑或假釋中再犯罪以及屢犯監規、教化輔導成效不佳而難以矯正者,其假釋案之辦理均求嚴謹審慎,俾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避免造成社會大眾之擔憂與恐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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