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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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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死刑犯器官移植問題,本署原則同意比照一般收容人器官移植申請流程辦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7-10-31
  • 資料點閱次數:2072
有關「死刑犯器官移植」問題,本署基於人道及尊重生命之考量,原則同意核准死刑犯以專案方式戒護至醫療處所進行器官捐贈事宜。 因器官捐贈不同於監獄行刑法有關保外醫治及戒護就醫,而是基於「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所揭櫫之精神,考量該法並未排除收容人適用,且曾有一般收容人器官捐贈予家屬案例,不應因移植者為死刑犯而剝奪此權利。 如收容人有此意願並申請活體器官移植,在合乎相關器官移植之法令規範下,執行機關將就其是否有無必要性及急迫性進行個案審理,並報本署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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