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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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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報載「邱和順施用戒具案 疑違國際公約」之報導,本署澄清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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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所屬各看守所對於羈押被告施用戒具,均實際就其行為表現,足認其有暴行、逃亡或自殺之可能時,始得施用戒具加以保護,且施用時均確實依照刑事訴訟法及羈押法相關規定辦理。查邱和順於78年2月3日因求處死刑而施用戒具,係按法務部69年10月7日之規定辦理,惟前函業經法務部於95年6月15日議決「對於目前仍施用戒具(腳鐐)之死刑被告,應重新就個案之具體事實,詳加審查有無繼續施用戒具之必要,如經審查無施用之必要者,應即解除」。台北看守所於95年7月底,審查邱員已無施用戒具之必要後即予以解除腳鐐迄今。 戒具之施用關乎收容人權益至為重大,本署已督請各矯正機關施用戒具應以嚴謹、審慎之態度就具體事實認定。自95年7月起,各看守所已無因被求處死刑或宣告死刑之理由而施用戒具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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