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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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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媒體報導「16項前科 揹兩條人命 假釋犯殺運將 家屬痛批司法縱放」乙文,法務部矯正署說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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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獄人張添銘原執行殺人等罪無期徒刑,其犯罪時間係適用86年11月26日修正施行前之舊刑法,即假釋之法定要件為執行逾10年;法務部考量張員前科犯行不佳,共計7次駁回其假釋之陳報,直至執行逾14年5月,始於96年4月17日核准其假釋,相較於當(96)年統計之無期徒刑假釋平均執行12年6月,其執行期間已多出1年又11個月,尚符合刑法上之公平性。惟張員於假釋期間再犯罪,業經法務部於99年8月25日撤銷其假釋並發佈通緝,日前於通緝期間再度涉嫌殺人案,本署亦深表遺憾。 法務部執司刑事政策,亦衡酌社會公平正義、考量社會大眾觀感及被害人家屬之感受等因素,現已兩度完成修正刑法第77條,即將無期徒刑之假釋門檻提高為25年,並秉持「寬嚴並濟」之假釋政策,落實假釋審核,期能降低再犯率,以達防衛社會安全之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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