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矯正署:回首頁

:::

針對媒體刊載「矯正署副署長私心致弊,違法發文不得發放福利金」及「電池和香菸招標作業疑義」,矯正署特嚴正澄清如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7-10-31
  • 資料點閱次數:2539
有關「矯正署副署長詹哲峯私心致弊,無法領到福利金後,就違法發文不得發放」乙節,查矯正機關合作社代辦收容人購買生活必需用品,屬合作社法第3條之1第2項之委託代辦性質,固然往年依合作社法第24條規定,矯正機關合作社所得之盈餘有對社員發放之情形;惟依內政部98年6月17日以內授中社字第0980732610號令「合作社接受政府委託代辦業務之服務對象非屬合作社員者,委託代辦業務所得之盈餘,應提列為公積金及公益金,不得分配予社員。」之規定,基於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之精神,自當依循法令規定辦理,各矯正機關合作社亦無例外,故自上揭令頒之日起,社員即無合作社盈餘可分配,並非本署詹副署長於100年1月1日上任後所為不發放福利金之規定,媒體刊載「監獄高官A錢A到管理員頭上」之內容,顯與事實絕然不符。 另「電池和香菸招標權是由矯正署自己負責,試問這背後的高額利潤又流向何處」乙情,就電池招標作業,係循例採聯合統一招標之方式辦理,本(101)年度招標採購作業由桃園監獄、桃園女子監獄及新竹監獄合作社共同主辦;至於香菸部分則由各矯正機關合作社依政府採購法之精神,本於權責向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或民間廠商以公開招標比、議價方式購入,本署絕不會亦不曾介入,指摘事項不但與事實相悖,亦是對全心奉獻的矯正工作同仁最大羞辱。 綜上,媒體刊載內容顯與現行法令及事實不符,本署特此嚴正澄清。

附件下載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