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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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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羈押法」修正草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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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研提之「羈押法修正草案」,前於99年7月15日經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但未能於第7屆立法委員任期內完成修法,爰於101年2月9日再函送行政院審議,並於101年5月24日行政院第3299次院會通過。 本修正草案完成立法後,使被告人權獲得充分保障,有效提昇國家司法人權,展現「人道關懷」與維護「人性尊嚴」,而我國矯正業務之推動,亦得邁入更周延、更健全、更嶄新的紀元,為我國獄政興革樹立新里程碑。本次「羈押法」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揭示看守所人員執行職務應符合比例原則、尊重被告尊嚴及維護其人權,且不得歧視。 二、保障不同年齡、性別之羈押被告基本權利,賦予看守所分類處遇之健全基礎。 三、考量女性被告請求攜帶子女入所,爰導入前置評估之概念,並增設看守所應規劃育嬰空間,提供必要育嬰設備,以充分保障女性被告及其子女之權益。 四、貫徹被告無罪推定原則,使被告得依其志願參加作業。 五、充分維護被告衛生、健康與生活權益,揭示看守所對於被告之舍房、作業場所及其他處所,應維持必要之空間、光線、空氣暨足夠之衛生設備。 六、為維護被告健康並尊重不吸菸被告之權益,看守所對於吸菸之被告應施以菸害防制教育及宣導。 七、彰顯對被告人權之尊重,增訂縱經被告同意,亦不得對被告施以醫學或科學試驗。 八、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羈押被告與第三人之接見、通信,除有特別規定外,看守所不得限制其接見、通信之對象,以充分保障羈押被告憲法上之基本自由。另為加強保障羈押被告之訴訟防禦權,增訂於情形急迫而有必要,且看守所人力調配狀況許可下,辯護人得於上班日以外時間辦理接見。 九、為使被告受及時有效之權利保護,有關涉及個人權益之處分,可提起申訴及聲明異議之方式救濟,充分保障被告申訴權及訴訟權。 十、增列被告在所死亡時,看守所應通知其繼承人、辯護人及製作報告書等規定。 十一、對於在羈押業務執行上不可或缺涉及人民權利義務而未能在羈押法詳予規範之事項,授權由法務部訂定法規命令規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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