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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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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今(13)日媒體報導監察院糾正矯正署及所屬臺北監獄、雲林監獄等機關,未落實執行性侵害防範具體措施等情,顯有疏失,矯正署說明如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7-10-31
  • 資料點閱次數:1726
經查臺北監獄前邱姓收容人係於99年間遭受同房受刑人性侵害,於其向管教人員反映後,該監立即隔離相關人員,並調閱監視錄影紀錄詳予調查,除依規定懲處外,更主動將該案移送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本案經檢察官偵查後,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並判決確定。另,矯正署於本案經媒體報導後,為求慎重並釐清事實,立即指派視察人員,再就該收容人服刑期間有無遭受不當管教部分,詳予調查瞭解,並就相關人員行政疏失責任議處。 鑑於性侵害案件對於被害人之影響至鉅,矯正署立即檢討收容人性侵案發生樣態及彙集相關研究資料,已於101年12月11日訂定相關防範具體措施,並責成視察人員實地檢視,積極督導所屬機關落實執行,期能有效地防範監獄內之收容人遭受性侵害之情形。此外,為改善臺北監獄長期超額收容情形,該監業奉行政院核定將於102年6月辦理第一階段舍房改(擴)建計畫,完工後可增加收容額1155名,將可適度紓解北部矯正機關收容擁擠現象及落實受刑人分類管教處遇。 茲因施用戒具嚴重侵害受刑人之人身自由與尊嚴,為防止所屬矯正機關不當使用,矯正署業督請各機關應以嚴謹、審慎之態度就具體事實認定。如受刑人確有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之虞而有施用戒具保護必要者,應以施用一種戒具為原則,並不得逾必要之程度,以維護受刑人在監之人權。 矯正署及所屬臺北監獄、雲林監獄對監察院的指正,將本於虛心的態度積極檢討改進。未來,矯正署將持續督導所屬機關依相關性侵害防範措施落實執行,俾能建立制度,符合現代行刑之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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