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矯正署:回首頁

:::

審查假釋法務部訂有一致標準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7-10-31
  • 資料點閱次數:6114
針對報載假釋審查無標準一事,法務部矯正署說明回應如下: 一、為周延假釋審核機制,使審查委員得於有限時間內,作更正確、精準之判斷,法務部廣納專家學者及實務工作者意見後,制訂以「犯行情節」、「犯後表現」(含在監行狀)及「再犯風險」(含前科紀錄)等假釋審核參考原則,供各監獄假釋審查委員參用,使假釋之審查標準更臻明確。 二、上述參考原則採「寬嚴併進」之假釋政策,針對情節重大、犯行複雜、前科累累或難以矯治之受刑人,採嚴謹審慎之標準辦理;然對於情狀輕微、動機可憫、犯後表現良好及顯無再犯之虞者,則由務實從寬之方向考量;亦即對於「能改、會改、願意改」之受刑人,給予假釋之機會;「不能改、不會改、不願意改」者,則從嚴審核,以符合社會大眾對公平正義之期待,並達防衛社會安全之功效。 三、至於上述參考原則僅列出參考項目未細列更具體之內容,乃因各案狀況不同,參考因素皆無法量化為數值,例如是否悛悔有據,不可能簡單的以有無道歉、賠償等作為依據,這些外在行為都可能作假,必須綜合全部表現加以研判。故個別案件仍須以人之智慧審酌評量。監獄延聘過半數之心理、教育、社會、法律、犯罪、監獄學等領域之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為民間委員,參與審查,已盡力在目前之機制下,作到客觀公正。報載所謂假釋審查無標準云云,與上述假釋政策及處理原則,尚有不符,特予澄清。

附件下載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