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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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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人鄭捷對矯正機關作業內容認知見聞與事實不符,特予澄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7-10-31
  • 資料點閱次數:3369
依羈押法第16條規定,被告得依其志願參加作業,鄭捷於羈押期間並無參與作業之意願,臺北看守所亦無安排其參與作業,謹先敘明。 矯正機關收容人作業時間以每日6至8小時為限,遇有國定例假日、親屬喪亡及其他必要情形時,則停止作業;每日作業量則依一般勞動者之平均作業能率為標準,酌定課程,以達訓練其謀生技能,養成勤勞習慣,陶冶身心之目的。 有關鄭捷指稱監所作業為高勞力、低智商工作,與作業現況不符。現矯正機關作業設有食品、釀造、鐵工等14項自營作業項目及機工、電器、木工等15項委託加工作業項目,矯正機關作業基金並於105年參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之職前訓練課程及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實施計畫,編列新臺幣7,999萬元,開辦網頁設計、室內配線、電腦修護、中式餐飲等技能訓練班計390個班次,6,392訓練人次,以提升收容人復歸社會、就業謀職能力。 矯正機關長期超收嚴重,在資源有限,作業場域不足之狀況下,矯正職員兢兢業業、用心奉獻於獄政工作,自營作業並創造出「矯正出品.實在安心」之優良品牌形象,深受消費者肯定,矯正人員工作之努力,不容遭不實言論污蔑,鄭捷聲明內容與事實不符,特此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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