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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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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假釋法務部訂有一致標準並兼顧多元面向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7-10-31
  • 資料點閱次數:2933
針對報載假釋需可預測性及未考量家庭狀況等情,法務部矯正署說明澄清如下: 一、受刑人執行逾最低應執行期間及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監獄均依規定辦理假釋審查,且成績分數均公告週知,受刑人即可預測假釋之陳報期程。 二、各監獄業依法務部函頒「犯行情節」、「犯後表現」及「再犯風險」等審酌面向之「假釋審核參考原則」辦理假釋案,及延聘過半數之心理、教育、社會、法律、犯罪、監獄學等領域之學者、專家擔任假釋審查委員,並將受刑人犯後的態度與家庭支持度、被害人與社區意見及再犯的風險納入審查,且有面談機制,可讓假釋審查委員深入了解個案狀況。 三、在目前機制下,已盡力做到客觀、公正及兼顧多元面向。另,各國假釋駁回後之再報請期間均在1年以上,相較我國制度對受刑人有利,仍宜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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