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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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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媒體報導,因違法吸金案被裁定羈押禁見4個月而收容於臺北看守所之被告,指稱「羈押禁見被告最沒人權」一節,本署澄清如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7-10-31
  • 資料點閱次數:2818
有關某違法吸金案羈押禁見被告,具保後對外爆料被告最沒人權部分,係依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由法院決定是否禁止羈押被告之接見通信權,而禁見期間之長短、禁止會見之對象及範圍等,則由檢察官具體指定並指揮看守所為之。各看守所對於同案或案件相關聯禁見被告之處遇,無論是配住舍房、放風活動(運動)、出庭、辯護人接見或看診時,均須採分批提帶方式,以確實避免有串供、串證或傳遞訊息之情事發生,故羈押禁見被告在所處遇,自難與一般被告相提並論。又羈押禁見被告與判決確定之徒刑受刑人收容目的與適用法令有別,看守所依羈押法保障禁見被告之法定權利及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自與受刑人依監獄行刑法參與作業或技能訓練之矯治更生措施不同。其所稱「被告最沒人權」一節,顯為法律知識不足之嚴重謬誤。 矯正機關整體設施普遍老舊,且長期處於超額收容之窘境,生活環境條件確實欠佳,惟為維護收容人健康,對於65歲以上老人、女性、少年或罹患疾病而有需要者全年提供熱水盥洗,其餘收容人則於每年12月至2月開封日,3月至11月開封日如氣溫低於20度時供應熱水,另外於每年3月至11月期間,則每週提供2次熱水,107年度僅因供應熱水之燃油費用即逾一億三千萬元,皆賴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另臺北看守所係為40年左右舊式看守所,即便囿於現有硬體設施限制,仍依時令提供收容人熱水沐浴,且該所生活用水均為自來水,未有使用地下水情事。 有關身體與物品檢查部分,為保障收容人檢身時隱私,矯正機關限於收容人出入監所、或涉嫌持有違禁物品等情事時,始得實施全身檢查。又對收容人施以身體檢查,經查目前各機關實施方式並未包括侵入性檢查,如需檢視收容人隱私處時,為兼顧其尊嚴,均安排收容人個別於檢查室為之。查該所按上開原則實施身體檢查,且設有檢身專區,未有不注意被告隱私情事。另該所對於家屬寄入衣物及飲食為必要之檢查,均於事前告知並獲同意後始以適當方式為之,以避免毒品等違禁物品流入,係維持機關穩定秩序之必要手段,不得不慎。 有關伙食給養部分,查該所每月召開膳食檢討會聽取收容人之意見,除遇有天災等事由須調整菜色外,每日三餐均依事前擬妥之菜單烹煮,送餐時並同步展示於接見室供外界檢視,與受刑人實際食用的並無不同。另以當前矯正機關收容人每月每人伙食費約為新台幣2000元計,另有勞作金提撥之飲食補助費用,目前給養經費所辦伙食,其內容自難與外界有名餐廳、飯店之飲食相比擬,但質量應足敷收容人保健上的需要,媒體亦多次報導優於中等學校營養午餐及社福機構的團膳。 矯正機關不囿於現有硬體設施限制及長期超收困境,仍勉力推展「一人一床」方案及監所擴改建等空間改善計畫,惟須仰賴政府財政預算,分年分期規劃執行,實非一蹴可及。但基於監所內收容人人權保障確已多方改善,敦請社會各界或社區團體,勿受錯誤訊息影響而一昧指摘,歡迎本諸敦親睦鄰立場,就近參訪鄰近之矯正機關,以充分了解現代化獄政改革之努力與苦心,進而摒棄刻板之偏見或誤解,方不致抹煞矯正機關對於人權保障之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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