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人張錫銘對矯正機關作業勞作金內容認知見聞與事實不儘相符,特予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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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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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透過剝奪受刑人之自由使其與社會隔離,具有公正應報與防衛社會安全之目的外,主要在於矯正教化受刑人,協助其復歸社會生活,所以監獄安排作業活動予受刑人,以養成其勤勞習慣,陶冶身心,進而學習謀生技能,順利復歸社會,作業收入則基於「取之於受刑人,用之於受刑人」原則,於扣除作業支出後,約有37.5%充受刑人勞作金;其餘則提撥於被害人補償、受刑人飲食補助、技能訓練、醫療救助及改善生活品質等用途。
為使矯正機關作業收費標準貼近市場潮流,本署於107年6月函請各矯正機關於辦理委託加工招商時,應通過公開徵求方式辦理。又於議定價格時,應調查矯正機關當地同類工作之工資情形,並酌情邀請中立第三方之產業、勞政、學術等相關專業人士擔任評價委員。
另為進一步提升受刑人勞作金,本署已於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中,建議將受刑人勞作金分配比例從現有之37.5%提升至50%,以符合社會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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