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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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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署臺南監獄張姓受刑人透過親友投書控訴監獄儼如血汗工廠及無力繳納國民年金一事,本署再次澄清說明如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7-10-31
  • 資料點閱次數:1789

  監獄行刑法規範受刑人參與作業,係以訓練彼等謀生技能,養成勤勞習慣,陶冶身心,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爰此矯正機關在選定作業課程時,係以矯正受刑人不良習性為主,而非以營利為目的,且勞作金另具有彌補犯罪被害人傷害及精神損失,並有減輕國家財政負擔之功能,核與勞動基準法規範之基本工資,係保障勞工基本生活並維持其購買能力之立法意旨迥異,投書內容顯引喻失義,誤導社會大眾。


  再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資料顯示,104年度矯正機關收容人之經常性費用平均為18萬2千元,平均每人每月收容成本約1萬5千元,其中包括受刑人在監執行期間之飲食用度、起居設施等經費;又每年逾10億元之全民健保納保費用,均由公務預算編列,受刑人之基本生活需求均無須另行付費。故彼等每月分配之勞作金,依聯合國在監人處遇最低標準受執行所得一部分報酬,由獄方當局予以保管,作為儲金,於其釋放時交其本人,另本年5月23日本署函釋請各矯正機關擴大其使用範圍,包含依個人意願繳納國民年金等,以利更生;另一比例報酬多依其意願自行購買所需物品,例如菸品、零食及個人日用品等等,所謂因物價高漲導致僅以勞作金自力生活之受刑人,被迫停繳國民年金之論述,嚴重悖離實情。


  受刑人普遍欠缺專業職能,產能產值又受限於矯正機關硬體空間與處遇措施,每日工時平均低於6小時,委託加工項目亦多為低報酬之簡易加工,勞務收益規模提升不易。惟為使矯正機關勞務費標準貼近市場行情,本署業於107年6月函請各矯正機關於辦理委託加工招商時,應通過公開徵求方式辦理;另於議定價金時,須調查矯正機關當地同類工作之工資情形,並酌請中立第三方之產業、勞政、學術等相關專業人士擔任評價委員,絕無坐視廠商牟取暴利之情形。


  鑑於受刑人勞作金易受經濟景氣好壞、廠商利潤成本評估等影響,非獄方單方面說調高即可調高,爰為強化受刑人培養自給自足、勤勉自立之態度與精神,本署將持續推動各矯正機關結合受刑人技能訓練、發展較高收益之自營作業,提高自主監外作業比例等方案,從根本結構改善勞作金收益規模。另方面已於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中,研提將受刑人勞作金分配比例從現有之37.5%提升至50%,刻正於行政院審議中,俾双管齊下以符合社會各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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