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依法准許趙姓受刑人之假釋,說明審核情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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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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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趙姓受刑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二案,分別經法院判刑確定,嗣經法院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10月,入監執行迄今(含羈押、已執行完畢之刑期3月、累進處遇縮刑等)逾2年2月,已達有期徒刑執行逾二分之一,遂由所在監獄依照刑法第77條第1項規定,由其假釋審查會(成員包括具備心理、教育、法律、犯罪、監獄學、觀護、社會工作等專業外部專家學者等)依據趙姓受刑人在監整體表現、有無犯罪所得及出監規劃等矯正教化情事,併參考客觀之假釋審核評估量表,詳加審核綜合考量後,認定符合刑法第77條第1項假釋要件之規定,依法報請許可假釋,一切程序依法行事。
後續由檢察官依法向臺灣高等法院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俟收到法院裁定後據以開立執行保護管束命令,並通知監獄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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