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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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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重視陳水扁先生醫療人權,臺北監獄經綜合評估轉診臺北榮民總醫院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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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監獄行刑法第58條規定,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醫治者,得斟酌情形,移送醫院診療,惟因受刑人於戒護外醫或住院期間,醫院內戒護安全設備及人力配置顯較監獄不足,因此各矯正機關皆與鄰近醫療機構以簽訂醫療合作契約方式,設置專屬戒護病房,以便受刑人戒護住院期間,可維護其人身安全,避免其偽病謀逃或劫囚情事發生。因此,受刑人戒送外醫之醫療院所,係機關本於權責決定。 參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0條第2項規定,縱使受刑人自102年元月起參加全民健保,其就醫時間與處所仍有限制,係考量受刑人之特殊身分。換言之,受刑人雖有就醫權利,卻無自由選擇處所之權利,受刑人戒護外醫與一般民眾出於自由意願看診或住院檢查有所不同,矯正機關須就戒護安全、醫療儀器、醫師專業能力、戒送醫院之車程及人力調度便利性等通盤考量審慎研酌。惟為避免受刑人戒護外醫或住院偽病乘機脫逃或劫囚情事發生,戒護受刑人外醫,戒送時期及行程應嚴守秘密,以免發生脫逃、劫囚或其他不必要之困擾與社會治安等問題,故矯正機關依規定及慣例,不須詢問受刑人就醫處所之意向,縱使受刑人不願就診,各機關仍以受刑人之健康優先為考量,依照醫師之醫囑安排戒護外醫檢查。因此,依法在監受刑人本無選擇「就醫處所」權利,醫病關係更非受刑人拒絕就醫之理由。否則難道在臺北監獄服刑受刑人A選擇雲林地區醫院為其就醫醫院,而受刑人B選擇離其家較近澎湖地區醫院為其就醫醫院,則矯正機關如何戒護?或「一味盲從」,是否造成不公不義與社會問題,其理自明? 臺北監獄考量受刑人陳水扁為卸任國家元首身分,對於陳水扁先生戒護住院轉診事宜,除先瞭解陳水扁先生及其家屬意願外,依對其特別之尊重與照護原則,為其個人洽詢或瞭解北部醫學中心承接之意願及醫療設備等。另為維護陳員戒護住院期間人身安全,避免支持群眾抗議滋事,臺北監獄均需協調警力支援,且動用大批警力沿途或住院期間全程戒護。因此,醫院空間妥適性係為重要考量。臺北榮民總醫院除設有神經醫學中心,專精各種神經系統疾病,如腦中風、巴金森氏病、頭痛、失智症、與遺傳退化疾病等,可提供最先進完整的科別整合醫療處置外,更有獨立、完整不受干擾之病房。因此,臺北監獄綜合考量後,認為臺北榮民總醫院在醫療儀器、承接意願、醫院空間、戒護安全等方面條件較佳。至於其他醫學中心之醫療條件、客觀因素,臺北監獄經反覆及多面向考量,始決定陳水扁先生轉診至臺北榮民總醫院檢查及醫治,對陳水扁先生醫療健康較有保障。 陳水扁先生今年五次戒護外醫,均由家屬陳致中、陳幸妤及陳員之醫師友人郭長豐醫師、柯文哲醫師、郭正典醫師等多人,陪同檢查與聽取醫療團隊診療說明。另陳水扁先生醫師友人柯文哲、郭正典、陳喬琪曾多次以特別接見方式,至北監或醫院關心及瞭解病情。此次陳水扁先生於衛生署桃園醫院住院期間,其醫師友人陳順勝、林信男及陳喬琪三位教授,到醫院探視陳水扁先生後所製作之「陳水扁前總統神經科與精神科聯合會診報告摘要」,業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綜合參考。因此,臺北監獄已充分尊重陳水扁醫師友人之醫療意見及初步研判,並作為其後續生活照護參考。 臺北榮民總醫院醫療小組召集人陳天雄副院長亦表示同意高雄長庚醫院陳順勝副院長、臺北榮民總醫院郭正典醫師及臺北榮民總醫院前院長李良雄三人參加陳水扁先生診療結果之研判。因此,陳水扁先生在該院檢查,除泌尿科、神經血管科、心身醫學科等科別組成之醫療團隊外,亦有陳水扁醫師友人之參與,此亦為一種實際上聯合會診的方式。希望外界尊重臺北榮民總醫院醫療團隊秉持醫療專業、以客觀、透明、公正之原則所作之醫療診斷。 另,此次臺北監獄在辦理陳水扁先生轉診醫學中心相關聯繫事宜,迫於時間緊迫,無法以正式函詢方式,惟已透過衛生署桃園醫院及其他管道瞭解相關醫療場所便利、戒護及相關問題,雖本(22)日媒體報導與醫院溝通聯繫環節容有認知差異,造成外界困擾或誤解,法務部矯正署謹請社會各界瞭解,臺北監獄向來以陳水扁先生健康為最高考量,秉持保障醫療人權理念,絕無任何政治考量或政治力介入。 法務部矯正署向來重視陳水扁醫療人權,對於陳水扁先生後續醫療照護至為關切與重視,未來仍會持續督請臺北監獄照護陳水扁先生之身心健康。也希望外界不要對臺北榮民總醫院的醫療團隊,出於不理性的懷疑或臆斷,畢竟該院醫療團隊也是台灣善良子民。另為陳水扁先生之醫療照護,法務部矯正署及臺北監獄相關同仁均不眠不休,犧牲假日及家庭照料,專注相關質疑與回應,同仁們也不會有黨派色彩或偏見,請各界也多多體諒這些台灣子女的辛勞與愛心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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