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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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矯正署辦理陳前總統保外醫治案並無故意拖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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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陳前總統保外醫治案,台中榮民總醫院醫療鑑定報告於103年12月30日下午5點10分許送抵台中監獄,台中監獄於今(31)日立即整理相關卷證資料,並於31日上午做初步審核,於同日下午2時許,以專人專車將卷證資料送矯正署。由於相關卷證資料包括陳前總統歷次診斷證明書、醫療檢查報告、本次擴大醫療鑑定小組鑑定報告、身分簿(即在監執行資料)、執行指揮書、歷審判決書類等等資料繁多,無法使用傳真方式傳送。惟因台中監獄專車在高速公路上堵車延至下午5時56分始送抵矯正署。陳前總統保外醫治案因屬社會重大矚目案件,矯正署為期慎重,日前本已組成十人小組審核,因依陳前總統病況並非屬於緊急保外醫治案件,惟矯正署及台中監獄均慎重以最快速度處理,較諸往例一般案件均以函送審查方式為之,已有不同且已加快流程。又矯正署從未表示陳前總統保外醫治案何時可以做出決定,外界傳言103年底前會釋放云云,純屬臆測,自不得以此指摘矯正署故意延宕作業流程。 二、陳前總統保外醫治案,矯正署審核小組本應檢閱上述台中監獄所送相關卷證,妥適處理決定。如決定結果係核准保外醫治,尚須備函回覆台中監獄,並須通知台中地檢署及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原指揮執行機關),由台中地檢署依監獄行刑法第58條規定決定具保金額及方式,再由台中監獄通知陳前總統家屬赴台中地檢署辦理具保手續,完成後再由台中地檢署檢察官簽發釋票交台中監獄,台中監獄始得據以辦理陳前總統保外醫治並交付其家屬之出監手續。在此過程中,台中監獄必須依法令規定發給陳前總統書面之保外醫治期間應遵守事項、物品清點移交等等繁雜手續,需費時數小時以上,並非短時間內可完成。又陳前總統既非緊急保外醫治案件,自不宜在夜間或假日再為其個案做特別性處理,以免遭人物議,有失公平性。 三、矯正署已迅速決定於104年1月5日上午9時召開十人小組審查,並以公正立場及謹慎態度妥適處理辦理本案,外界應給予矯正署適度審核之時間與空間,不應違反公平原則,一味指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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