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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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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媒體報導臺北監獄期滿出獄陳姓性侵犯「極度戀童,獄方竟判定不必治療」,本署澄清如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7-10-31
  • 資料點閱次數:3498
查陳員犯強制性交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6月,於95年2月24日入本署臺北監獄執行。期間該監安排臨床心理師、社會工作師等專業師資,施以團體及個別治療課程,經提報106年第2次治療評估會議決議陳員期滿後續接社區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該監復於106年5月22日發函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同時副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以無縫銜接社區處遇。 陳員在監執行期間或期滿出監後均需接受治療、輔導及監控處遇;另有關性侵犯刑後強制治療之評估,是由各治療師依專業判定,並提報評估會議審查後決定,故非由監獄自行認定與聲請。該評估會議委員由精神科醫師、心理師、社工師、律師、觀護人等共同組成。對於媒體質疑陳員「極度戀童,獄方竟判定不必治療」容有誤解,特予澄清。 鑑於精神或心智障礙性侵犯(如陳員)於認知、學習能力較低,治療進展有限,本署除責成指定機關遴聘各類專長治療師(如:特殊教育)入監實施處遇,並於107年1月9日衛生福利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推動小組會議提案,建議衛生福利部推廣臺北市政府就此類加害人社區轉銜的作法,透過衛生、觀護、警政、社政、勞政等跨網絡單位資源整合與即時介入,強化社區處遇與監控成效,以遏止性犯罪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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